党委宣传部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党委宣传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宣传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集体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部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召开部务会的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及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部门长远发展和职工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部门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及部门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部门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经费需求和使用,以及部门重要事项或1万元以上金额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十条部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研究部署部门贯彻落实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贯彻学校等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部门实际提出行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宣传工作的决定和意见,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四)研究审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定部门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定部门职工绩效方案和招聘、辞退问题,研究决定队伍建设、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万元以上(含)的事项。
(七)制定部门党风建设责任制及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和办法;研究加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由部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机制
部长全面负责宣传部工作,对涉及部门"三重一大"的事项,通过部务会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决策的议题,应经部长审阅并与副部长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部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部务会会议的形式,由部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决策事项提交者必须负责地向会议报告情况;与会者在会上须畅所欲言,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部务会召开方式及条件
部务会实行部长负责制,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主持召开。部务会固定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时,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议题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部务会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对于临时动议,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部长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的意见,以避免主观引导影响其他决策者的认识和判断。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执行上述条款情况,纳入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部务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对决策建议应当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部务会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
第二十一条凡部务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记录和存档
部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
部务会决定事项时,必须明确落实的科室和责任人。部务会作出决定后,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应科室按照会议决策要求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部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宣传综合科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部长汇报,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泄露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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