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市卫生健康局"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完善民主集中制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3.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卫生健康系统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5.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下属单位的重大决策。
6.异常情况、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决策,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7.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事项和有关责任分解的落实。
8.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下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问题。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中层、下属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和重要岗位的人员的选配。
4.县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推荐;股室(站)负责人和下属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处分。
5.职权范围内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和违规违纪的查处。
6.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医疗卫生单位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设施、器械的采购及维护保养;
2.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5万元以上基础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修缮;
3.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5万元以上购置办公设备及服装类等易耗品(药品及卫生材料除外)的采购;
4.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5万元以上委托第三方实施服务的采购;
5.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其它5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局机关(包括计划生育协会、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红十字会、卫协会)重大项目资金拨付;
2.其他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正常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除外)。
(五)重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罚金10万以上的。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准备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扩大基层和群众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或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县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确定,股室负责人、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违纪行为的查处,均须经规定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项目办审核,待项目办审核通过后交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党组会议通过的重大项目安排,其支出原则上不再重复在大额资金使用程序上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5.决策前,领导班子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提请局领导班子审议的事项议题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提出,制作议题清单,经主要领导审査同意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确保相关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重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对拟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2.决策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再作决策。决策结果,应以适当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在会议记录本记录清楚,及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保管。
4.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相关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若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原集体决策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或行政办公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査决策的落实情况,并向党组会报告,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
(三)把贯彻执行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四)局党组应督促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策的应保密的事项。
(三)因错报、漏报、瞒报等影响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事项
本制度从印发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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