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
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榜样作用,营造学习好人、礼遇好人、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礼遇对象:
(一)全国、省、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二)荣获中国好人、XX好人、XX好人荣誉称号者;
(三)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美德(孝心)少年。
第三条礼遇方式:
(一)颁发荣誉证书,发放礼遇卡。
(二)持礼遇卡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免费游览本市景区。
2.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3.在市级公立医院看病免挂号费,在金融机构享受VIP服务。
4.符合保障住房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5.在全市各居住小区倡导、推行对礼遇对象免费停车。
(三)邀请参加全市性重大活动,每年赠订党报党刊,重要节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广泛宣传:
1.在中、省、市主流媒体及网站广泛宣传,事迹编入《德润XX》系列丛书;
2.在全市设置的善行义举榜中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3.邀请参加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镇巡讲活动。
第四条礼遇工作由市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市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礼遇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公示,确保荣誉称号的先进性。
第六条日常管理:
(一)市文明办负责,建立XX市礼遇对象资料库,及时掌握动态。
(二)礼遇对象不得以所获荣誉称号名义参与营利性社会活动。
(三)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行为的;
3.利用其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商业牟利的。
(四)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由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礼遇卡。
1.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2.有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警示仍不改正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五)礼遇工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七条礼遇卡有效期两年,市文明办负责礼遇卡的制作、审核、发放。
第八条各区县、市级各行业部门、单位要将礼遇的具体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兑现礼遇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各区县、市级各行业部门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礼遇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文明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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