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水电设施的良好运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水电管理是指对学院公共区域和教职员工在购房时配备的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整治、使用等提供特约服务的活动。学院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内水电实行物业化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每个部门和居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厉行节约,科学用电用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和住户,含租赁用户和租赁合作户等。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严禁偷电、偷水,浪费电力、水源。
第六条不准私自拆动或更换供电、供水计量设施。
第七条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离房须关好开关,含电灯、电器、水龙头等。
第八条严禁私接电源线路、水网管道、增设水龙头,院内因工作、教学、生活等需增加的电源线路、水管、水龙头,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要求,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同意,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落实。院外原则上不增加水电使用设施,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报院务会议研究同意,方可签订使用协议,并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用户必须配合支持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工作,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每月检查或抽查一次水电表,每季度抄表一次,并填写用户门前用电、用水表格。负责通知或公布各栋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
第十条水电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与哈尔滨市收费标准一致,具体收费标准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哈尔滨市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提出,报学院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水电费用分摊、超额自负的办法。各部门要加强用水用电的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二条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应本着质量到位、时间到位、态度到位、巡查到位的服务宗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架空线路、水网管道每月巡查登记三次,严查漏电漏水现象。配电间柴油发电机每周启动一次,保证发电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在停电情况下,冬季必须在20分钟内保证发电机送电,夏季保证在10分钟内送电。
第十四条用电用水部门如有线路管道出现故障,以告知时间为准,20分钟内到达,24小时内修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达或修复,应向用户说明事由,请用户给予支持和谅解。
第十五条公用设施正常损坏的,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则收取维修费和材料费。已购住房的设施损坏,由住户自行购买材料或收取材料费,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免费修复。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至第八条,每次处罚50~1000元。其中:学生偷电补交电费50元/次;教职工偷电罚款500元/次;电工偷电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下岗;电工协助他人偷电的,电工罚款1000元/次,住户罚款500元/次。如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二、十三条,每次扣罚当日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举报偷电、偷水及学生私拉乱接、违章安装的,一经查实,每次奖励20~50元。
第十九条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搞好水电物业管理,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应对水电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如发现管理有疏漏、服务不到位、漏电漏水等严重安全问题,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将按合同对其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个人罚款由当事人或责任人交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开出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对执行处罚过程中无理取闹者,在规定罚款基础上加罚50%。
第二十二条如对处罚不服者,可向院人事处申请复议,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将按复议决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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