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处室负责人、二级学院书记和院长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汤广江副主任:丁良海朱景虎郑仁民潘志龙付丽成员:于贵军于敬波王萧丹石云峰田守文吕凤娇刘书玉刘国有李淑玲谷振伟宋毅张永经张武卫赵凤英赵喜明高阳黄伟龚达为潘世君(排名按姓氏笔画顺序)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在师德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完善师德建设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师德建设工作;研究并实施师德楷模宣传和师德教育工作,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研究并完善师德考核和师德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研究并完善师德激励和惩处机制,加大师德表彰奖励,严肃惩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抓早抓小、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引导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四个服务",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传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肩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教师指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二级学院自聘教师。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视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二)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第六条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应予处分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八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或处理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作出决定,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师德失范行为人所在部门对相关事件开展调查、发生地涉及部门予以协助调查。调查须充分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形成调查结果和处分或处理建议,连同被调查教师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人事处,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失范行为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二)人事处组织有关联席部门对调查结果及处分或处理建议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必要时师德建设委员会可直接开展调查、组织复查或联合第三方鉴定,形成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或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失范行为发生人本人,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失范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三)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以及"开除"处分决定的,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四)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五)被处分或处理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请复核,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组织听证。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置的执行;(六)影响期已满12个月、在影响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且改正效果良好的教师,经由其所在基层党支部考查认定、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校党委申请缩短影响期后,作出有关决定;(七)对教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第九条教师受到处分决定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第十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学校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任务分解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