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0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八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活动。
第十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报销培训费,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未经上级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或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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