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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规章制度汇编(城管综合执法局76000字)(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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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不思悔过,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八条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法制办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五、行政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

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严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预防和杜绝执法过程中以暴制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十二条禁令"。

局属行政执法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执行本禁令。

一、禁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语言过激、情绪急躁、与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二、禁止服装不整、形象不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禁止着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参加各种形式的宴请、非公务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四、禁止借行政执法之名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五、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开展行政执法。

六、禁止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七、禁止在行政执法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八、禁止协管人员在无持证队员带领下单独上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九、禁止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当事人。

十、禁止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禁止占用、挪用、毁损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当事人的其他物品。

十二、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单位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对违反禁令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将根据具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法职务、离岗培训、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或者开除的处理。同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对其所在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由法制和执法监督股负责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费用开支;

(三)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四)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书面批示后转办。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以下原则承办:

(一)一般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科室队)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较大或较疑难案件由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承办,执法大队提供档案并派员协助;

(三)重大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报经局长批准,聘请专业律师应诉。

第七条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答复或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出庭,不得延误。

第八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卷宗统一移送局档案室存档。

七、领导干部法制集中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机关"普法"建设,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法制机关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市、区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学法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讲座、集中培训、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每年至少安排领导干部法制集中培训1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1次。

第四条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

1、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宪法原则,不断增强宪法观念。

2、强调学习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强调学习宣传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4、强调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5、强调学习宣传有关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第五条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基本教材为自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六五"普法干部年度学习读本及市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行政执法手册。

第六条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人员为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

第七条法制办负责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学习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选聘授课(讲座、培训)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由法制办负责。

二、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及新增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岗前培训(上岗资格培训)。

三、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

四、举办各类法制讲座集中培训。

五、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方案或工作安排。

六、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前,应当将培训方式、内容、时间、组织等情况报主管领导审定,然后具体组织实施。

七、行政执法培训班的组织工作,要计划周全、组织严密、细节得当、秩序井然、安全和谐。

八、学习采用阅读原文、专题讲座、研讨、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也可采取以案释法、考察等形式。

九、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涉及考试的,要严格按照考试的有关要求,不得任意降低标准。

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促进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

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区政府法制办、机关法制办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

四、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一)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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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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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六、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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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执法程序备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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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违法案卷检查;

*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

(五)其他方式。

*

七、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

(三)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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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措施。

*

八、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执法程序,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同发文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处理意见。

*

九、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领导审议。

*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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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的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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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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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

(五)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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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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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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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全局各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局法制办负责,统一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批。

三、实行统一办理制度。机关各部门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法制办统一报送材料、领取《行政执法证》。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

(二)办证人员必须综合执法培训合格、专业执法培训合格。

(三)拟办证人员的个人信息、照片等。

五、局法制办应当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核、校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统一报区法制办备案审批。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证人。

六、对于《行政执法证》遗失或破损申请补发的,申请人要在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由局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给予申请补发。

七、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

八、行政执法人员拒绝注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局法制办可申请区政府法制办宣布该证件无效。

九、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执法人员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一、局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表率作用,增强综合执法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政领导和各股、室、队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切实增强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自觉并熟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问题。

二、学习法律法规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积极参与相关法制培训活动。

三、局党政领导和各股、室、队负责人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主要采取局务会议会前学习和专题重点学法等方式进行。每次局务会议学法时间不低于30分钟;每年专题学法活动不低于3次,并开展2次学法交流研讨活动。

四、局务会议学习法律法规的重点:

1、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2、宪法和规范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

3、专门法律知识主要是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如规划法、规划管理条例、城市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4、保密、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5、城市管理方面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参加局务会议学法的干部范围: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各股、室、队负责人。参学人员范围可根据学法内容临时调整确定。

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制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六、局法制办具体承办局务会议学习法律法规相关工作,对拟学习的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学习计划内容可根据国家当前形势和当前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十二、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赤峰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全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更好地推动法制机关建设进程,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一、目的: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完善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程序。

二、目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并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律讲座。

三、任务:领导干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法制讲座前,进行法制讲座的领导干部要精心准备,认真备课。

四、人员: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原则:法制讲座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课,讲求实效的原则。

六、重点:法制讲座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讲解和培训。

七、方法:讲座主要采用集中讲解、提问、讨论等方式进行。

十三、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第一条告知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接受城市管理监察执法的权利与义务。

1、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的三项权利:城市管理监察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否则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的三项义务:对两人并持有证件的执行公务人员,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到现场检查;对查出的违法事实,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第二条告知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存在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社会公众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举报或投诉。

2、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被举报或被投诉的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及其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投诉人在投诉件中应提供城市管理相对人(单位)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证据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并在投诉件中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三条告知举报投诉人所诉求的问题是否受理,若不符合受理条件,说明原由。

第四条告知举报投诉人所涉案件主办和承办监察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告知举报投诉人所涉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及对结果不服的处理途径。

第六条局纪检组负责对局各科室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将"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理。局纪检组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十四、行政执法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系统内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办案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人员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由执法大队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批准,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七)案情摘要。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执法大队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办公室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及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责: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五、行政执法案件回避制度

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所办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回避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领导集体决定。回避决定应在收到要求回避申请3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调查人员。

十六、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局务会批准,可以延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八条执行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十七、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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