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法律、法治类理论材料合集55篇(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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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卖品"也须标注中文名称
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将化妆品标签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等细化的严格要求延伸到了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化妆品最小销售单位的定义以及包装标签的适用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化妆品小样作为商品销售都应当在销售前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备案,并且在标签处真实、完整、准确地将产品的中文名称、使用期限、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书编号等信息通过可视化的文字呈现给消费者。标有"非卖品"的化妆品小样一般来说并未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备案,其销售行为具有违法嫌疑,消费者可以就此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在相关部门查明相关事实后,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救济。其次,经营者具有查验化妆品小样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疫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具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信息的义务。最后,对于实施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依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处以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
法官建议
规范"小样经济"
应从四方面着手
逐渐透明、规范的化妆品小样有望影响整个化妆品市场的格局,未来可能有越来越多的化妆品品牌会加入到"小样市场"中来分一杯羹。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将会面临愈发复杂的化妆品市场监管问题,消费者也会面对愈发多样的化妆品小样产品。因此,笔者认为,稳定而完整的小样产业链、可持续可复制的销售模式、严格健全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救济制度是确保"小样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
首先,稳定而完整的小样产业链是基础。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其他因素波动对自身产业所带来的影响,而且能让下游销售经营者对市场和终端的反馈及时传递到上游开发生产者,促进上游环节的创新与改善,形成上中下游联动效应。国内化妆品市场的强大内需潜力和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也必然促进小样产业链的不断优化和完善。因此,开发生产者应当加大产品创新研发,规范生产流程,形成供应合力,不断优化和完善小样产业生产链。
其次,可持续可复制的销售模式是关键。经营销售者应当立足化妆品小样性价比高、便于携带的特点,重点关注消费者的产品体验和反馈,尊重线下和线上销售的各自规律,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小样销售模式。
第三,严格健全的监管体系是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在提高线上政务服务水平的同时,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不断规范监管行为。生产者也应强化自身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切实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最后,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是补充。检察机关应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化妆品小样产业实际,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充分发挥公共利益保护的兜底性作用,注重以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协作配合,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应对元宇宙发展中的风险挑战
2022-04-02
2021年以来,围绕元宇宙的技术应用和产业投资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微软、英伟达、脸书等国外科技企业已经开展布局元宇宙生态相关技术产品。元宇宙话题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热点、数字政务应用的最前沿。元宇宙从科幻概念成为现实应用,将形成与现实世界映射交互的虚拟世界。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借机利用、捆绑,甚至虚构"元宇宙"概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此,需要在正确认识元宇宙发展的同时,审慎研判其带来的各类风险,提前布局治理方案。
准确认识元宇宙
元宇宙是网络空间的视听加强版,是数字化世界从二维向三维演进的升级版。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用户可以生产、使用、交易线下难以获得甚至没有的物品,可以享受线下难以享受或无法享受的体验,可能推动产生全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
由互联网企业运营的元宇宙,可成为脱离于真实世界传统国家的自治网络社会。相对于现有的网络,元宇宙在交互模式、内容生产、产权认定与交互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可以实现独立运行的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每个用户沉浸在元宇宙中,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体验工作和生活,长期下去,可能会与现实世界"脱钩",变为一个元宇宙的"市民"。
元宇宙尚未带来完全独立的新技术,目前仍依赖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等多种已有技术的汇聚整合。一方面,在场景应用的推动下,不同技术在组合、融合的过程中,很可能从量变到质变,推动新的技术变革。另一方面,各类技术自有风险也会随之叠加,催生新型风险。
元宇宙发展中的可能风险
元宇宙的虚拟世界既平行于现实世界运行,又为用户提供类似现实世界的孪生镜像和沉浸式体验。既会有技术融合、秩序重构的新问题,也会投射现实世界的老问题。在元宇宙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治理措施不到位可能出现下列风险:
架空主权权威、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风险。元宇宙平台规则穿过线下的物理国界线,实际影响多国的用户,可能会架空国家和政府权威。此外,在元宇宙生态里,一般网络空间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仍可能出现。考虑到元宇宙生产生活场景更丰富,用户活动轨迹的全过程数字化,有关破坏性事件的突发性可能更强、波及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元宇宙本身的跨国运营特性,也会带来频繁的用户数据出境安全问题。随着NFT(非同质代币)、虚拟货币等新型数字财产有了更广泛的投资交易空间,容易为新形式的洗钱、赌博、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通道。
危害用户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的风险。元宇宙的应用离不开各种智能穿戴设备,长时间的设备穿戴和接口接入会给用户身心带来伤害,需要关注未成年人数字成瘾等不良后果。进一步看,在元宇宙生态中,内容生产社交化、智能化、个性化、碎片化趋势更加显著,秩序管理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元宇宙具体应用展开的话语体系、价值导向仍受平台运营者制定的社区规则、商业模式和算法、早期用户的行为模式影响,存在认知固化、"信息茧房""回音室效应""过滤气泡"向深层次发展的风险。
侵害个人权益、影响生态和能源安全的风险。相对于既有网络平台,元宇宙生态更容易形成闭环,不同元宇宙之间互联互通的难度更大。元宇宙生态中的劳动者、消费者、经营者的权益都可能遭受侵害。借助元宇宙概念进行投机、炒作也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元宇宙需要大量的算力资源,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如果放任其盲目无序发展,也将会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推动元宇宙规范发展
元宇宙作为一个新兴业态,蕴藏着技术创新的蓬勃活力、应用革新的丰富潜力,也会给经济社会带来潜在的巨大冲击和影响。因此,既要认识到元宇宙是一个具有潜在战略意义的新竞争领域,也要针对可能的安全风险提前采取措施,严防各种"灰犀牛""黑天鹅"事件。
第一,加强依法治理、风险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明确细化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治理领域法律的延伸运用,为元宇宙发展划清红线、指明方向。深入、动态、全面评估元宇宙在主要应用场景下的具体风险,调查元宇宙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及趋势,研究制定和储备针对性、包容性、前瞻性法律政策,争取掌握未来元宇宙技术竞争赛场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主导权。加强技术治理,推动适应元宇宙发展的合规科技、监管科技。
第二,加强统筹协调,确立牵头部门、形成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应对元宇宙治理跨产业、跨地域、跨国界问题,确保相关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在发展模式、路径尚不成熟和国际竞争优势尚未确立的阶段,注意监管措施的外溢影响,在果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政策,聚焦充分利用备案、公示、发布最佳实践等柔性监管手段。通过发布政策指引,确保创新链发展链正确发展方向;做好风险提示和普法教育,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应对元宇宙沉迷的自律意识和辨别借元宇宙投机之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判断能力。
第三,把握大趋势,下好先手棋。充分利用全球资源,提前布局确定性高的关键环节,加大对芯片、GPU等关键技术的布局。提前部署面向元宇宙的绿色能源体系,加快相关设施和能力的建设。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选择以商贸、旅游、文化、教育、养老等为代表的有益领域,积极落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的应用场景。通过元宇宙应用让文化活起来,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作者:周辉,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奋力谱写依法治江护江兴江新篇章
2022-03-31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扎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长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1%,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达46.6%,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协同发展"双赢",对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愈加凸显。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和内涵实质,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以法治力量保护好长江母亲河,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进一步深刻理解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开创了我国流域立法的先河,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法律层面将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长江保护法顺应了新时代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要求。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永续发展的生产生活集聚区。经过几轮大开发,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功能严重退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在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点面结合,既聚焦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又统筹考虑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为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我国其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长江保护法体现了新阶段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长江保护法以医治"长江病"为目标,坚持整体思维、统分结合,对环境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整合,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确保长江大保护目标统一、任务衔接、一体推进,开创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局面,是一部彰显创新和改革精神的法律,对进一步完善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长江保护法反映了在新格局中扎实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长江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五个关系哲学思想融入法条中,既聚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又系统谋划长江大保护前提下的绿色发展路线图,既立足当前,又展望长远,既注重破除旧动能,又鼓励培育新动能,努力探索用最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沿江省市率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空间格局,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年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强宣传解读,累计培训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干部近6万人次,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合力显著增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建立健全与长江保护法相匹配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长江流域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拟废止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192件,建议修订行政法规3件。推动研究建立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修订完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岸线利用的分类管控。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规划引领,积极构建以《"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为统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若干实施方案为支撑的"1+N"规划政策体系。推动地方构建区域性合作机制,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
保护修复深入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的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抓手,通过督办、通报和约谈督促问题整改到位。2018至2020年,警示片披露的484个问题中,已有437个基本完成整改;沿江省市举一反三累计自查发现的5785个问题,已有5020个基本完成整改。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加快补齐污染治理设施短板弱项,长江经济带1064家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累计建成6.62万公里污水管网。深入推动系统综合治理,赤水河、嘉陵江、乌江等重要支流和鄱阳湖、洞庭湖等重要湖泊综合整治、系统修复步伐加快,小水电举一反三清理整改扎实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开局良好,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好转,江豚群体出现频率显著增加。
创新驱动加速转型,绿色发展势头强劲。按照长江保护法对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推动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黄金水道功能不断提升,沿江高铁成都至万州段、武汉至宜昌段已开工建设,14个铁水联运项目已建成投运5个。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支持沿江省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超过50%。全方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中欧班列开行线路超过30条,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达45.7%。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总结推广一批示范经验做法,着力打通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关键路径。
三、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职能,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上走在前、做表率,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持续抓好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确保取得最佳的实施效果。
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继续把学习解读长江保护法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着力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提升学法、知法、用法能力,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知行合一。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和新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学法知法用法成为社会新风尚。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依法治江的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废止或修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按程序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并将制定情况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推动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切实用法律规范指导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有关规定。实施以《"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为统领的"1+N"规划政策体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和长江十年禁渔等工作。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配套政策体系,研究提出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建方案,加快推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平台试运行。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司法的公信力。支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用法律破解长江保护面临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督促指导有关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强化责任层层压实,推动各项举措的落实落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力度,认真做好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审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对贯彻落实有力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方及时通报、约谈,切实把长江保护法各项工作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落到实处,用法律规范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人眼中的世界图景
2022-03-24
卓泽渊教授是法学界所熟知的法学学者。《我们与世界》是卓教授所著随笔集。在这本著作中,可以看出卓教授修身、立命、兼济天下的情怀,在他的家国理想中,也没有忘记法律人的使命,他认为,我们必须开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道路,并以此实现治国平天下,乃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崇高理想。
《我们与世界》分为三编,即《我》《我们》《世界》,三编共72目。本书以最精要的文字为读者介绍了我国儒释道等传统文化的精华,不仅探讨我国传统经典文化,而且也探讨了我国传统哲学。上编《我》主要论述修身问题,或者说是个人修行的问题。卓教授在书中谈到了一个极为有趣的问题"真我",在他看来,"真'我'只能存在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国家与社会之中。"中编《我们》论述的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问题,或者说是个人对社会或者他者的态度问题。下编《世界》则是将写作的镜头拉向更为深层的问题,即探讨我国传统文化或者与世界文化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读者解读了我国传统文化在世界文化的冲击之下,如何能够自立于世界文化之林。其中可见卓教授以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为支柱,从而了解世界文化及借鉴性地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的苦心。面对中国国学的涅槃与重生,他谈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重大问题,即:"何以让国学闯出重围,使之自救与被救,尤其是何以在民主、法治、人权的主导下实现民族文化自新,实现凤凰涅槃与更生是我国文化建设中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
本书涉及面非常广,从个体到群体到国家或者世界,从佛教到道教再到儒教。从自我反思再到思考群体,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是,却不是泛泛而谈,而是作者人生到达一定高度的反思与感慨。如同一人在深夜中鸣琴,如同在黄昏中品茶,如同在故土屋檐下看雨,人生况味都在其中,悠然神思都在笔端,作者对于法治的思考正在这些诸多遐思与言谈之中。
礼在中国是极为重要的,传统社会甚至被人称之为礼治社会。卓教授以专目《礼》的形式,为我们论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的礼及其对现代社会的价值。根据卓教授的观点,在伦理与法律的界限特别分明的时代,不可以将道德与法律混合。同时,他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的法律基础都是必须的。人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更好地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道德成为法律的基础,为法律做出更好的道德引领;同时也要考虑如何使法律成为道德的保障,以法律促进道德目标更好实现......在今天,道德和法律都必须体现仁义的现代价值、尊崇仁义的价值指引,体现仁义的价值精神,为崇高的仁义价值目标,作出道德与法律应有的贡献。
卓教授的这些观点不啻为现代司法中的一些困境提供了一种颇具启发性解决的思路。这些司法或者法律适用困境不仅是中国所有,而且是现代国家的普遍遇到的问题。韦伯曾指出,无论美国资本主义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是德国所谓的"福利供给"......处处都体现出一种倾向--"迈向新的奴役的铁笼"。脱离了伦理理性化的"支持"和"充实"的社会理性化,是否最终会演变为一种非人的异己力量?仿佛是身处一列不断加速的列车,不知道扳道工是否正确布置好了下一个转向。可以说,在现代法律适用中,纯粹以理性为师的做法,会带来韦伯所说的理性恶果。因此,应当增加传统伦理价值在现代法律中的含量。如果这不是唯一的选择,也应是一种重要的尝试,这属于应对现代司法危机的一种现实路径。
虽然现代理性主义可以对法律的神圣色彩除魅,但是,部分传统伦理可以成为摆脱纯粹理性主义牢笼的重要价值补充。诚然,司法者是"法律性的利己主义者",其能够权衡各种因素,作出最稳妥的决定。但是,其不应完全由经济理性所控制,也应被一种蕴涵德行的司法伦理所激励,其还应具有伦理正义感。司法者应代表一种公正、正义或者秩序。这是从内在方面,也即从伦理方面予以激励。实际上,仁义和现代司法公正具有相通性,并没有本质区别。这也说明了传统价值观的仁义对司法者的价值。可以说,相比较纯粹可计算的司法而言,以伦理信仰型司法为辅助机制的司法模式,可能更契合现代社会多方面的需要。
《礼》的文字包含了现代法律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价值结合的可能性。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那就是通过现代法律的形式,让一些有价值的传统伦理介入到现实生活规则中,以一种扬弃方式,通过传统道德来濡化现代法律的一些机械、僵化之处,从而实现一种中国传统法律的复兴。
对于从礼治走出来的中国,如何理解法治必然是重大的问题。对于公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卓教授解析道:"法治特别重视的就是依法制约权力,要求权力依法行使,能否约束权力就成为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走出权力的迷雾只有靠民主、法治以及人类的理性。"
书中,不仅可以看到卓教授的家国关怀,而且可以看到他的终极关怀,这其中有对命运的思考,也有对死亡的看法,可以看出他深厚的人文情怀。具体而言,通过对卓教授著作的阅读,笔者认为其有如下几个特色:
第一,从"术"上升到"道"。卓教授不仅在法学研究方面耕耘多年,从这本书中,能够看出他从法律之"术"上升到人生之"道"的进阶。可以说,"道"相比"术",属于更高一层的范畴。"道"在,"术"可求。但是,只是有"术",上升不到"道"的境界,则术也就会失去灵魂。为人治学或者修身,则会止于"术"。对于社会科学而言,如果不通"道",则无疑会陷入就事论事的漩涡之中,如果要上升到更高的境界,则会遇到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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