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法律、法治类理论材料合集55篇(第12/17页)
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巩固民主价值观基础。民主价值观的实现,不仅需要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构造,而且需要运用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可能影响民主价值观实现的矛盾。民法典中,包含"协商"一词的法条多达25个,除合同成立或者解除的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纠纷处理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主要包括:一方面,从源头出发,避免纠纷产生。如民法典规定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确定可以采取协商方式,规定共有物分割方式的确定可以采取协商方式。通过这些协商方式,可以事先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体现了民主价值观的积极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从结果出发,避免纠纷扩大。例如,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规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费用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等。这类协商旨在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充当裁判者,适时化解纠纷,进一步巩固了民主的价值共识。由此可见,民法典给予当事人充分协商的权利,从源头和结果两个路径上避免纠纷的发生和扩大,并强调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有利于加深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的认识。
(作者:房绍坤宋天骐,分别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协同立法: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2022-05-12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发展合作机制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8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决定》肯定了区域法治的尝试、探索,将地方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协同立法由部分地方的区域创造,成为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和价值的法治实践,区域法治实践中由地方和区域探索的联合立法、合作立法、协作立法等,统一正名为协同立法,从此,省域、市域之间和省域、市域内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协同立法,这是立法领域的重大创新,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工作、法律实施和政权建设。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决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相关责任,明确法治政府的原则要求,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充分考虑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充分反映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建设和基层治理新成果新经验,总结地方实践中的好做法,更好发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创造新成就。
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中大国,有广袤的领土领海,还是人口大国,历史悠久、地区差异巨大,不同地方、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人们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同时,东、中、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俗语说,"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基于对法治国家建设基本规律、中国国情科学认知的基本判断与科学决策。"法治体系"是相互衔接、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谱系,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系统工程,由若干子体系构成有机整体,并能够进行更加细化的目标和任务分解,促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治。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科学把握差异性,注重地域特色,提供多元的有效规范供给,建立高效的法治体系,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要求、必然选择。在坚持法制统一、法治中国建设一体推进的基础上,辩证认识疆域辽阔、地域差别、民族多元、文化多样的实际国情,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创造,突破传统行政区划边界既有思维,积极践行系统观念,兼顾地方与区域、局部与全局,重视地方、区域协同共进,大力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激发具体法治的创新活力,推动区域法治发展,持续拓展国家法治多样性新形态,探索法治新境界,展现国家法治生机与魅力。《决定》的通过、实施,开辟区域法治发展的广阔空间,为区域法治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推进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我国地域广袤辽阔,资源禀赋的区域差异多样,地区发展基础差距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一直是经济社会的显著特点,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加强地方合作、区域协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宪法序言中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内容。进入新时代,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五大重大国家战略为引领,连南接北,承东启西,以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板块为支撑,优势互补,交错互融,构建起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打造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新路子;四大区域板块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法治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保障,区域协同发展合作机制需要法律确认,区域营商环境优化依靠法治支撑,区域投资指引、"红绿灯"信号离不开规则明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规则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必须着力规则对接,加强制度创新。所以,推动新时代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法治不应缺位,也不会缺席、更不能缺失。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机制""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不只要素流动开放,更要突出区域制度创新、制度开放、地方协同和法治引领,从而为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治理提供充足的法律资源和有效法治保障,这是《决定》的深刻意涵、价值取向、行动逻辑和明确指引。
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2022-05-11
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人权保障立法更加成熟完备
立法工作只有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才能为人权法治保障夯实规则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这些重要论述,为构建保障人权的坚实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快充实和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形成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编纂民法典,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新的国家安全法等,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全方位织就协调增进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权利的人权保护法律网;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等新兴领域人权的保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全面保障特定群体权利;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提高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水准。
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和完善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更加成熟完备,人民各项权利更有法律保障。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良法善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人权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
人权保障执法更加公正严格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我们要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将人民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作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在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坚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将保护人权的理念贯彻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动人权保障迈上新台阶。把行政权力限制在法治框架之中,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法外设权、违法用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行刑衔接等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救济,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实时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持续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新时代,行政机关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注重把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运用于执法过程中,不折不扣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努力确保法定权益受到公平保障、人格尊严获得平等尊重。人民群众不仅从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对人格尊严的呵护。更加公正严格的人权保障执法,使人民群众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满意度持续提高。
人权司法保障更加全面有效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我们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全面严格实施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健全阳光司法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和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由人民来评判。新时代,我们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司法工作坚持把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同保障人权、救济权利有机统一起来,将人权保障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各阶段、各环节,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和有效保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权司法保障成效越来越显著,推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断增强。
守法意识、人权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人权保障为了人民,人权保障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这就需要普及人权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人权意识,为保障人权奠定坚实社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守法意识、人权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为人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法治宣传教育与人权教育紧密结合,广泛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教育培训。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中小学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相关课程教学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学习内容,增强学生权利意识。在高校开设人权专业及相关课程,培养人权方向专业人才。举办多期针对党政干部、司法系统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人权法治观念。定期编写出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出版和发行《人权》《人权研究》《中国人权评论》等专业书刊,推动人权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实践教育,让人民群众在丰富的人权法治保障实践中形成和巩固守法意识、人权意识,学会尊重人权、依法维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新时代,我们全面推进全民守法,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显著提高,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权利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共识,崇尚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这不仅推动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和效能显著提升,生动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更增强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法治保障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实现人权法治保障深层次优化、全方位升级,中国必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简案快审,让司法公正更快实现
2022-05-07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权利需求,人民法院围绕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题,大力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司法程序和审理方式,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尽最大努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速裁程序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诞生的。"速裁",即"快速裁判"。速裁程序的受案范围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还简化的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过程更加灵活,调解和裁判不再泾渭分明,文书制作更加简化,以缓解案件积压带来的诉讼压力。在审理期限上,相比于简易程序的3个月,速裁程序一般要求1个月的审理期限,甚至提倡当天立案、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并送达文书。
速裁程序与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类似,同时也有区别。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内外的流行,适应了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司法便利化趋势,也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审判程序。它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还凸显了司法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同时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对抗与制衡",而转向"协作与对话",因此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法院正在推进速裁案件"一站式"办理,包括"一站式"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和民事速裁案件两类。其中,前者属于刑事速裁程序,后者属于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的对象是指所涉罪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程序下,打通侦查、立案、审理、送达等各个环节,通过搭建"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平台,在平台内设立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师等方式,减少程序讼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一单式告知,既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又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对简易、小额民事案件适用的快速审结的裁判方式,旨在便民利民、提高司法效率。在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中,诉调对接是一个关键步骤,涉及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衔接,从而形成合力,解决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技术形成"互联网+多元解纷"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类调解资源融会贯通、数据共享,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形成。
诉调对接以及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融合,是速裁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反映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司法程序中的渗透,并进一步助推了司法效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推动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由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少数法官解决多数简单案件的工作格局。
应该说,这种集约化的多元解纷机制与速裁程序的结合,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长期以来,在不少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案件,容易使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所下降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一站式速裁机制的推行,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大部分简单的案件分流到速裁庭,由少数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及时满足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把大部分法官"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才能保证将这些案件办成"精品",使其能够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一灵活变通的审理技术,促成了"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既便利了当事人,又保证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上述举措对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大有作用。在民事速裁程序中,强调诉调对接,强调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衔接,这有助于将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系统,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由此而形成一种化解纠纷的"合力模式",促进了案件的实质性解决,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也是一种司法系统参与、推进社会治理的模式,实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携手并进。
作为整体的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两大部分,前者是上层结构,后者是基础结构,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那么多元解纷机制则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灵活运用各种规则化解纠纷的活动。前者代表了国家治理,体现了"刚性治理"的特点;后者代表了社会治理,体现了"柔性治理"的特点。司法程序中引入社会力量,在程序上实现了速裁机制与多元解纷机制的结合,因而也就体现了"刚性"与"柔性"的结合,可谓治理中的"文武之道"。显然,这会在更深的层面上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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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
2022-04-29
近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围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的自觉坚守,是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化制度化。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自觉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让权力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内在要求。
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严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惩治"蝇贪""蚁腐";投身疫情防控大考,严查违反防疫纪律、落实防疫责任不力等问题;推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把解决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维护群众利益、回应群众关切统一起来,充分彰显了反腐为民、反腐惠民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立场。
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就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化监督执纪执法各项工作。社会主要矛盾决定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从解决落后的社会生产问题到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也反映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工作。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民生领域既存在过去尚未彻底解决的一些"急难愁盼"问题,也面临我国达到新的发展水平后产生的一些新任务。要紧跟新形势强化监督执纪执法,科学分析研判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幸福的新需求,保障党中央各项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政策落实,紧盯乡村振兴、民生领域、涉黑涉恶等方面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监督执纪执法既是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凝聚人民群众参与正风反腐的强大正能量。要坚持党的自我革命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统一,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监督执纪执法各项工作,坚决同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作斗争,坚决防范一切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围猎"腐蚀。为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安徽等地推进监督一点通平台建设试点,引导群众对公开公示清单进行监督;浙江打造"码上工程",不少村级"三务""三资"信息全面上网,让群众看得明白、查得清楚、懂得监督;山东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和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全面推行"开门接访",让群众"进得了门、说得上话"......实践证明,不断畅通监督渠道,用好检举举报平台,发挥信访举报桥梁纽带作用,能够更好凝聚人民群众支持监督、参与监督的强大力量。
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幸福。纪检监察权是重要的公权力,是治权之权,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要坚持接受组织监督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相统一,切实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约束,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严肃认真处置党员群众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到有效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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