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区安全生产宣讲活动上的讲话---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第2/3页)
第一句话是"形势总体平稳"。我们对2015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作了一个分析,应该说整体呈现一个逐步下降的趋势。2015-2018年这4年间,每年的事故起数都在10起以上,2015年还发生了一起较大事故。2019年以后,特别通过"一年小灶"专项整治,全区无论是事故起数,还是死亡人数,都呈显著下降的趋势,事故压降成效显著。
第二句话是"风险不容忽视"。XX作为XX发展势头最好的地区、XX唯一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相比以往,全区安全生产呈现出面广量大的新特征。工业企业方面,企业数量较多,少数"小散乱污"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重大项目方面,部分重大项目体量较大、施工周期长,随着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给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新的压力。建筑施工方面,目前全区建筑工地300多个,从业人员近9万人,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持续增加,使城市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加大。交通运输方面,全区机动车保有量9万多辆、危险品运输企业3家、危险品运输车辆38辆,同时拥有特种设备1万余台(套),数量多、危险性大,安全管理比较复杂。此外,还有数上千家小餐饮、小住宿、小商店等"九小场所"以及老旧城区"三合一"、"多合一"、群租房等相对隐蔽的场所。
这里,我就全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案例,给大家作一简要讲解。比如,一些企业对外包施工单位"一包了之"、放之任之,错误地认为,已经包出去了,就与自己无关。2017年11月,XX某电机有限公司将厂房钢结构安装发包给安徽某钢结构公司,既没有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没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作业现场无人管理,违章作业无人制止,不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致使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致死。比如,一些企业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对安全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心存侥幸,发生安全事故,只是迟早的事。2018年8月,XX某电力装备公司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私自揭开原本缠绕在照明电线上的绝缘胶带,触电身亡。经调查,该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电源线路剩余电流保护失效隐患没有被及早发现整改,造成悲剧。又比如,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2017年3月,XX某纸制品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被卷入打包机检修口,被挤压身亡,经事故调查,企业打包机检修口应当安装防护措施,而未安装,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再比如,有的企业作业现场无人管理、"失管失控",一些违规违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发生了突发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置。2019年5月,XX某公司上午7时安排工人到现场安装顶灯,作业期间既不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不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工人从距地高约3.7米的脚手架上坠落,直到中午11时40分,其他员工吃饭时没有见到死者,到作业现场查看时才发现工人已经死亡。
安全生产是个"易碎品",一系列看似简单的错误行为,最后酿成了一个个本不该发生的悲剧。这些事故的发生,如今看来依然痛心不已,也告诫我们必须反思教训、举一反三,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坚决守牢安全生产的底线和红线。
第三个方面,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这个责任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是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是全体员工,要"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这八个字是这次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专门增加的。
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对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有63名公职人员被严肃问责。客观地说,过去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只是出了事故之后,才可能被判处刑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了震慑那些违法违规经营、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这次《安全生产法》在修订过程中作了很大突破,不仅大幅提升了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且还按照"隐患视同事故"的原则,即便没发生事故,对重大隐患也要处以刑罚。比如在罚款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单位的罚款标准,根据事故性质分别予以大幅提高(一般事故从20万元-50万元,提高到30万元-100万元;较大事故从50万元-10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200万元;重大事故从100万元-5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起罚金额从500万元直接提高到1000万元),基本是成倍地增加。还特别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数额还能提高到以上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比如在刑事处罚上,201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有三个罪名:除了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个罪名外,还特别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且有这么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三种情形分别是:第一种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二种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第三种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从这三种情形来看,只要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即使事故没有发生,也要进行刑事处罚。希望大家从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不管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还是企业每一个员工,都要认识到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做好工作、保障安全,既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