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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稿-33篇(第4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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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内外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党中央高度重视,从制度建设入手,先后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为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基准和原则。然而由于中国对数字监管体系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仍不完善。例如,在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上,相关陈述偏向原则性和基础性,地方政府并不能准确把握数据对外开放的程度;政策不明朗,企业面临极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对需要数据出境的业务持观望态度,给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暂无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专职监管部门,给数据安全的执法也带来了困难。

如何搭建行之有效的数字经济监管与规则治理框架?这要求政府把握好开放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在安全与发展之间、主权与开放之间寻找动态平衡。在立法层面,强调网络系统安全的《网络安全法》与分别关注数据宏观层面与个人微观层面安全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搭建了中国信息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但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具体的条例与措施,仍有巨大的鸿沟需要跨越。因此,一方面,应当督促地方政府尽快将数据的管理办法列入本省立法工作计划,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结合本省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出台地方法律法规细则,明确商业利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方式,形成完备的个人信息商业利用制度闭环;另一方面,面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CLOUD)等法案强化对域外数据控制的意图,中国也应当尽快出台阻断欧美"长臂管辖"的国内法律,对其不合理的域外管辖进行反制。在执法层面,第一,中国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应加快推进,可以率先在自贸区层面进行探索,厘清一般数据、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制定划分数据类型的目录清单,有的放矢地进行评估和管理,减轻执法难度;第二,数字经济的监管需要不同执法部门间拥有高效、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各执法部门应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数字交流;第三,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执法队伍,定期开展数据安全专业培训,强化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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