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稿-10篇(第8/12页)
三、让正确党史观、历史观更深入、更广泛地树立起来
在高校,要发挥好包括党史在内的"四史"的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让正确党史观、历史观更深入、更广泛地树立起来,让正史成为高校广大师生的共识,教育广大师生自觉、积极抵制、反对那些歪曲、否定党的历史的各种错误观点,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包括高校师生的共识,需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正史,全面宣传正史,以正祛邪,以正史正野史,用正史正邪史,用正史驱逐劣史,用唯物史观批判唯心史观,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澄清对党史上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以正史澄清各种错误的历史观和错误的历史书写,用正史占领史学阵地、理论阵地,祛除"不信正史信野史"的逆反心理,增强对正史的信任,发挥正史以史鉴今、启智润心、激扬斗志、立德树人的作用。
可持续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几点思考
2022-12-16
自实施长江大保护以来,国土空间管控不断强化,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不断推进,98%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实现收运处理,面源污染有效控制,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总的来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任务依然艰巨。农业面源污染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点源排放共存,工业排放与生活污水叠加,区域水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劣质地下水分布比较广泛且影响地表水质,环境中已经检出一些新污染物。水污染源识别不准确、预警不及时、治理不彻底,给流域水污染深度控源和精准治理带来挑战。当前,由于缺乏快速有效的水污染溯源技术,生态环境督察与控污治污难以精准高效。河湖综合治理缺乏实时、高精度的观测模拟技术支撑,流域生态功能评估与管控缺乏全要素、立体化的综合监测与大数据分析,难以实时、准确评估水环境治理效果。生态毒理不清和低成本去除技术缺乏,新污染物成为生态安全新隐患。
为可持续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修复,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比如,建立政府投入和市场化联动的资金筹措方式,流域保护修复协同管理的长效机制,河湖治理联防联控的有效机制。特别是一些地方主要甚至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出现了治理偏重基建、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难、经费投入过度依赖政府等问题,难以做到标本兼治,可能进入"治反复、反复治"的恶性循环,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借此机会,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积极探索模式创新。坚持系统思维,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持续健全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流域保护与治理机制,统筹推进碳中和、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形成生态环境改善、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盈利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共同富裕的多赢局面。建议国家层面持续优化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多渠道融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
二是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建议发挥湖北科教优势,建设生态安全领域国家实验室,整合央企、高校、科研院所和全球优质创新资源,围绕清洁能源、清洁水源、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打造世界一流创新高地。坚持需求导向,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空、天、地表、地下(水下)"立体、实时动态监测体系,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息监测和智慧诊断、修复、管理,探索推广流域水资源综合评价技术方法和绿色、低碳、智能的生态环境修复新技术。
三是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据我的课题组统计,2020年底全国A股上市公司中绿色产业相关企业仅860家,主要集中在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产业领域,生态环境修复产业领域的还比较少。湖北绿色产业基础良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布局"双碳"发展新赛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议国家层面将湖北作为"绿色产业发展示范省"建设试点,支持湖北在绿色产业统计核算、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以绿色产业分类评级为核心的综合政策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
2022-12-15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环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行政执法的需求愈发凸显。在过去的执法体制中,行政执法主体多集中配置于市县层级,乡镇(街道)并没有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权在基层的覆盖和延伸不足,导致基层执法需求与实际权力配置之间存在巨大张力,"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为解决上述问题,各地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不断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与执法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的《行政处罚法》修订中将综合行政执法和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正式写入立法,为相关改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未来应坚持"良法善治"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坚持整体治理、协同治理的理念,不断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一直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初,国务院即批准部分地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之后的几十年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了全方位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并特别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2019年,《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强调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2021年《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由此形成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综合执法与执法权下沉两项改革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也是对条块分割的传统管理体制的一次全面革新,有助于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在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发挥基层政府与组织的治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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