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策措施汇编-13篇(第7/8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联动促就业的工作局面。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做好XX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典型事迹征集、评选,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为"强富美高"新XX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各级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增强市场主体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内外贸监管体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规体系,全面梳理并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协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改进公平竞争审查监测评估系统。提高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水平,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落实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要求,对国外官方电子证书开展联网核查。推进汽车等产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实施市场采购贸易简化申报、通关一体化、查验免到场等通关便利措施。强化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和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资金结算效率。(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国家外汇局XX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
推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持续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性。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争取承担更多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工作,参与国家标准外文版制定,承办各类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积极提交新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提案,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施机构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能力,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支持畜禽、园艺、特色粮油、水产品等出口农业企业开展ISO(国际标准化组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BRC(英国零售商协会)等国际认证认可。鼓励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积极参与森林认证,扩大森林认证影响,提高消费者认知度。(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实施同线同标同质。
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逐步消除国内外市场产品质量差距,带动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质量评价等方式发展"三同"产品。将"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支持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加大"三同"企业和产品宣传推广力度,搭建平台专区,提升知名度,促进"三同"产品销售。加强对"三同"企业标准信息、认证检测、合格评定等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推动内外市场衔接联通与一体化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加强维权援助服务,畅通知识产权快速保护通道。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园区开展试点示范,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聚焦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编制《XX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信息速递》,对重点出口产业和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开展预警分析,为我省外贸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维权指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服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增强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
引导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营销、渠道网络等能力,打造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发挥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加强资源整合,发展国际供应链,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支持国家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建设,为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搭建平台。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工作站,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打造"苏地优品"等一批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
推动内外贸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商圈、商店示范创建和省级数字商务企业培育,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产销衔接、供需匹配。发挥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海外仓等载体平台发展,做大做强本土跨境电商平台,优化寄递和外汇管理服务,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探索创新市场采购贸易"XX模式",引导帮助更多中小微企业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支持南京、苏州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推动资金结算、技术、人员流动便利化。发挥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作用,提升综合保税区企业参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企业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技术、装备建设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示范工厂,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国家外汇局XX省分局、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重点贸易促进平台作用。
支持无锡、苏州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充分发挥商品市场在商贸流通中的枢纽作用,推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加快推进商品市场数字化平台化转型,助力内外贸一体化线上线下融合。推进昆山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稳步扩大进口规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拓展内外贸销售渠道,推进"XX优品·畅行全球""XX优品·数贸全球"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打造"买全球、卖全球"开放平台,引导外贸企业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省商务厅负责)
八、挖掘扩大内需潜力。
突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夜间经济、首店经济、商文旅体融合等元素,打造"苏新消费"四季系列主题购物节。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推动南京、苏州、徐州、无锡在有条件的城区开展先行创建试点,增加国际优质消费品供给。推进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发挥步行街联盟作用,提高品牌集聚度、消费便利度、市场繁荣度。支持外贸企业自建线上内销平台,利用网络销售、直播带货、微商、社群拼团等促进线上销售。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在商圈、综合体、步行街、社区等开设内销产品直营店和门店。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拥有自主品牌的外贸企业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支持设立专柜、专区,集中销售外贸产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内外联通的现代物流网络。
搭建省国际航空货运统筹发展平台,提升国际航空货运组织能力。推进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物流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和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国际货站改扩建工程、南京国际货邮核心口岸项目建设。加快发展国际寄递物流服务,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开展跨境寄递国际运输网络布局,支持邮政航空增开南京至日本东京、大阪等国际货运航线。大力发展海运快船、国际铁路定制班列、集并运输等模式,推进海铁联运和江海联运发展。拓展中欧班列通道,优化线路布局,推动自贸区专列、跨境电商专列、邮政快递班列等特色班列开行,促进运贸融合发展。在国际物流重要节点设置海外仓,为企业提供通关、仓储配送、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等服务。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推进南京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提升城市货运配送效率。加快补齐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民航XX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品内销和外销兼具的制造业企业、出口型中小微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内外贸企业、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扩大"苏贸贷"惠企数量和放贷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整合内外贸金融服务的制度、标准、平台,依托中征应收账款登记平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等,发展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优化对内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国内贸易险对扩大内需、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积极作用,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XX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深化产教融合,通过省"双创计划"、各级各类赛训活动培引内外贸中高端人才。加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围绕内外贸一体化组织开展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壮大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市场营销、法律法务等人才队伍。培育海外仓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引进和培养物流、仓储、运营等综合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合作,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省商务厅要牵头建立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以下简称船舶海工)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全省船舶海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打造沿江区域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
抓住国家建设"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善的长三角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综合产业集群"的战略机遇,加快布局20万吨级大型豪华邮轮、浮式油气生产工程和大型船舶海工智能化生产线改造等一批重大项目,大力发展浮式生产储油装置、超深水平台、天然气装备等高端海工装备,到2025年,培育1家豪华邮轮制造企业、1家大型LNG运输船制造企业和1家新型油气装备制造企业,打造一批主流船型名牌产品、单项冠军企业和一批船舶海工装备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率先建成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XX海事局等,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省重大工业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强化土地、岸线、能耗、产能、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先办理船舶海工重大项目涉水工程前期审核、通航安全保障评估和施工作业许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XX海事局等)
(三)搭建产业链供应链集成平台。
依托船舶海工总装等产业链链主企业,搭建专业技术交流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建立长期采购、物流供应机制,推动企业加强区域配套、加快国产化替代,吸引产业链制造、技术服务等企业落户,形成稳定配套联合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船级社XX分社等)
(四)培育XX船舶海工品牌。
实施质量品牌精品工程,着力打造品质高端、信誉过硬、市场公认、全球领先的XX船舶海工精品。建立企业申报和专业机构评级机制,组织船舶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船舶海工产品给予冠名认可和授牌。开展船舶海工配套设备企业评级,促进我省自主船舶海工品牌和关键配套设备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XX分社等)
二、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聚焦高技术船舶、高端海工装备、绿色(纯电动或使用氢燃料电池、氢内燃机等)智能船舶、特种船舶、深海锚泊及动力定位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支持骨干船舶海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船舶海工龙头企业联合优势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围绕深海勘探成套装备、多功能LNG船、油气关键装备、绿色智能船舶、远海风电场配套、海工平台关键配套等技术方向,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提升关键配套能力和自主可控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船级社XX分社等)
(六)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加快推动绿色智能船舶、深远海装备、极地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发布高技术船舶海工重大战略产品清单,加大对列入清单的首台套产品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船级社XX分社等)
(七)布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太湖实验室围绕深海装备共性技术、船舶海工工业软件等开展自主科研攻关和转化应用,支持南通、泰州、连云港等地加快建设省船舶工业海洋油气装备创新中心、省船舶工业智能制造创新中心、省船舶工业软件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南通、镇江、泰州、扬州等地建设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制造研究院、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船舶产业研究院、船舶电子研究所等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省内外高校、大型科研院所共建涉海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和融合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船级社XX分社等,南通市、镇江市、泰州市、扬州市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动行业"智改数转"
(八)推进试点示范。
加快推进关键工艺技术升级,鼓励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除锈、喷涂、焊接等工艺技术效能。发布船舶海工行业"智改数转"实施指南,推动建成一批型材加工、板材加工、分段喷砂除锈、分段涂装以及VOC处理等智能制造单元,打造一批中间产品智能生产线和船舶海工智能制造示范车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九)建立项目库。
加大对船舶海工行业"智改数转"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三维立体数字设计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和制造执行系统(MES)等系统协同和集成,实现设计、生产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信息集成和持续优化。鼓励研制型材、船体零件理料与打磨、肋骨与曲板三维成形等智能切割成形装备,加快应用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十)培育系统集成服务商。
积极推进提供面向智能制造的船舶海工产品数据组织、船舶海工生产设计系统数据集成、精细化工时物量等支撑体系的服务商建设。支持骨干企业整合利用现有制造资源,建设云制造平台和服务平台,形成关键工业软件及有关模型库开发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船舶海工行业特色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增加融资支持种类与额度。
引导银行机构对有订单、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意愿但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困难的船舶海工企业,统筹考虑续贷、展期等手段,灵活调整还款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适度降低利率和保险费率,为船舶海工企业技改升级、船舶海工制造相关新技术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船舶行业特点,适当提高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建造中船舶海工抵押融资制度,开辟抵押登记办理"绿色通道",压减办理时限,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船舶海工企业提供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等便利服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通过IPO、增发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展低成本融资渠道。(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海事局等)
(十二)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船舶海工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两年以上且2022年被列入过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船舶海工企业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每年10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十三)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科研和产业化项目、智改数转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涉海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省船舶海工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研发创新和科技服务,对其非财政性经费支持的研发支出,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五、加强用工保障与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
(十四)提升船舶海工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水平。
设立服务专员,建立"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将高技术船舶海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对象清单,通过开展针对性招聘服务、搭建辖区内用工调剂平台、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送工等方式,优先保障高技术船舶海工企业用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五)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支持船舶海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技工院校加强船体、钳工、铆焊等船舶海工特色专业建设,建设校企联合实训中心,并鼓励有关学校建成船舶海工制造专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向社会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服务。组织开展全省船舶行业电焊工技能大赛等船舶海工相关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带动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保障
(十六)强化试航交付和引航服务保障。
构建水上交通一体化组织指挥体系,建立长三角海事监管服务协作机制,为新造船舶海工下水、出坞、舾装、试航提供全方位安全保障。针对现有航道尺度、桥梁高度开展新造船最大通过能力研究,提供个性化交通组织服务,为船舶海工企业承建超大型豪华邮轮、散货船、集装箱船创造条件。加强引航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各港引航力量,提高周转效率;支持引航队伍建设,完善引航站点布局,优化引航服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引航生产工作,为进厂修造船舶量身定制引航"一船一方案",开辟引航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安排、优先引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XX海事局等)
(十七)优化船舶检验服务。
设立满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条件的船舶检验机构,鼓励和引导船舶检验任务重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化船舶检验机构。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匹配、业务精湛的船舶检验人才队伍,保持船舶检验人员的充足、稳定。加强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监管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提升船舶建造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XX海事局、中国船级社XX分社等)
(十八)加快构建全球售后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建设全省船舶海工"互联网+"全球售后服务网络,支持我省自主开发甲板机械、锚链、螺旋桨、救生设备、灭火装置等船用设备的骨干企业加强全球服务网点建设,建立XX配套产品全球服务体系,共同开拓海外服务市场;支持企业围绕产品全寿命周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和远程监控管理的需要,开发数字化运行保障系统,强化全球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中国船级社XX分社、省交通运输厅、XX海事局等)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本政策措施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力服务保障外经贸企业生产经营。
充分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省国际物流保障协调机制等机制作用,加强分类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疫情防控"平急转换"和应急处置效率,针对重点外经贸企业强化"一企一策"服务,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按规定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实行3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通过开展针对性招聘服务、搭建辖区内用工调剂平台、组织跨区域劳务协作送工等方式,稳定重点企业用工。优化必要经贸和技术类外籍人员来苏邀请流程,支持对符合闭环管理要求的外籍入境复工复产人员适用"快捷通道",便利人员往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促进外贸物流畅通。
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提升全省港口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通畅。推动恢复、加密、新开国际货运航班,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力、货源组织配置能力,支持南京禄口、苏南硕放等机场新开至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国际货运航线。指导企业充分挖掘水铁运输潜力,支持企业"陆改水",用好"沪太通""海铁联运"等通道。开展"离港确认"模式试点,推进"联动接卸"监管模式,提高水路物流效率。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业务规模。按照"巩固中欧中亚、拓展东南亚"的发展思路,积极开辟中欧班列新线路,完善通道布局,打造具有我省显著特色的东盟班列品牌线路。(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国资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线下线上结合开拓国际市场。
抓住境外国际展会全面重启的机遇,创新参展模式,发挥各级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多种方式参加50场境外国际展会。组织"XX优品·畅行全球"系列线上展会、对接会,提升洽谈对接成效。组织不少于100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促进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
积极推动南京市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监管,完善售后服务等境外营销体系建设,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争取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进口促进载体平台建设。
提升进口贸易服务产业、促进消费等作用,争取新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昆山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先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外贸企业,力争2022年底试点企业家数和试点业务规模倍增。加快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稳步扩大汽车平行车进口业务。(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国家外汇局XX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业务。
支持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将飞机发动机短舱、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支持综保区内企业探索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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