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章党规党纪知识测试题库(第12/17页)
19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9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97.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8.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9.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2.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3.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4.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7.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21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
21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21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1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1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21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21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218.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19.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20.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22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只能单独使用。(×)
222.问责决定作出后,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223.实行问责时,如果问责对象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即使后果严重,也可不予问责或减轻问责。(×)
22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225.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226.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27.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228.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229.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230.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3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
232.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33.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34.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235.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36.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37.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
238.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239.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40.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241.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242.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有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43.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24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45.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246.民营医院院长不是监察对象。(√)
247.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248.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249.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