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
XX县区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
为增强居民群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公众燃气安全素质和燃气泄露处置能力,保障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走深走实,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对燃气使用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燃气泄露事故发生,保障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由乡镇政府牵头,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党群服务中心(综治办)、市场监督管理所、法制办、应急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联络等工作,统筹开展创建燃气安全示范村的实施。
三、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
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燃气使用技能和燃气泄露的处置能力。各级职能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行政村检查不少于一次,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较小隐患当场整改,一般隐患当日整改,较大隐患限期整改,确保无重大安全隐患。
(二)燃气公司
1.管道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设计要求,
调压箱、架空燃气管线有明显的安全标示,穿越河道两端有
燃气标示,地埋管线按照规定安装警示桩或地面警示标示。
2.指导行政村委会联合管道燃气企业与施工单位签到《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防止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设施。
3.燃气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不能有阻挡、堆物等情况,燃气管道不能缠绕电线,用于接地和悬挂重物,不得在室内对电动车充电。
4.定期对行政村的燃气设施、燃气使用进行全面巡检;瓶装燃气供气单位配送人员落实"配送必安检"的要求,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清单,引导用户落实整改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配送。
(三)工业企业、餐饮等经营性用气场所
1.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燃气安全和使用,定期对用气场所安全巡视,场所内张贴《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餐饮业燃气泄露处置预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十不准"》《关于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通告》《瓶装燃气配送信息公示卡》,在醒目位置张贴燃气安全警示标示及供气企业应急抢修电话。
2.加强对民用户安全用气宣传,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网格员"管理模式,加强燃气管道设备巡查,严防"带病运行",每年入户安检不少于2次;瓶装燃气配送时做到"随瓶安检",用户用气房间粘贴"安检贴"。
(五)工作标准
1.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翻新钢瓶,钢瓶具有追溯功能;燃气建筑内不得使用容积50㎏及以上钢瓶,总容积超过100㎏的应在室外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单独瓶组间,不对钢瓶加热、倾倒使用。燃气灶与钢瓶的水平距离不低于0.5米。
2.连接软管:使用金属波纹连接软管,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不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不在软管中间加装"三通"。
3.燃气阀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连锁功能的切断阀、居民用户安装自闭阀;瓶装燃气使用不可调式减压阀。
4.燃气燃烧器具:灶具具有CCC标志和自动熄火保护功能,无超期使用;热水器、壁挂炉等燃气用具安装直通室外烟道,除平衡式热水器外,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热水器。
5.使用环境: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存储、使用瓶装燃气。
6.燃气泄露报警器:餐饮、工业室内用气场所安装商业燃气泄露报警器,探测器保护直径不超过8米,天然气介质探测器距顶棚不少于0.3米,液化石油气介质距地面不超过0.3米,并保持24小时通电。鼓励家庭用户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5月20日前)。各县区、示范区管委会燃气专班要统筹指导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制定《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
(二)开展宣传动员(5月30日前)。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包括制作宣传册、海报等宣传材料发放给居民,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发布燃气安全宣传信息,普及燃气事故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11月30日前)。
第一阶段(6月底前)。各县区、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工作;
第二阶段(7月底前)。各乡镇完成不少于20%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任务;
第三阶段(8月底前)。各乡镇完成不少于40%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任务;
第四阶段(9月底前)。各乡镇完成不少于60%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任务;
第五阶段(10月底前)。各乡镇完成不少于80%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任务;
第六阶段(11月底前)。各乡镇完成所有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任务。
按照《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标准》,组织实施的各个阶段同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与问题隐患整改,要组织开展全覆盖地毯式安全排查,确保不留一户,不留死角,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对安全隐患零容忍,对较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四)组织验收阶段
1.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乡镇政府所在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组织验收。(7月30日前)
2.各县区、示范区管委会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对各乡镇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工作组织验收,验收时间在各阶段完成行政村的燃气安全创建任务后的15日内。
(五)总结提升阶段(12月31日前)。各县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固化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成果,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县、示范区管委会燃气专班要统筹指导燃气安全示范村创建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统筹部署所辖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排查工作,重点抓好燃气用户端安全,防范遏制用户端燃气事故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感。
(二)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示范区管委会燃气专班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注重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政府+纪检+专家"方式,要细化排查标准,提升整治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查找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引导群众安全用气。
(四)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的要严肃问责。市燃气工作专班要建立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督导指导组,加强对各县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