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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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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要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依据XX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

二、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管理

(一)严格环境准入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

(二)加强达标治理

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装降噪设备以及采取逐步淘汰搬迁等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噪声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典型,创建噪声治理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

(三)强化监管执法

依法查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以及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三、深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聚焦重点时段监管

(一)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

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落实相关管理办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

(二)落实施工噪声管控责任

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推动建筑施巩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三)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和夜间施工公示公告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建立夜间施工工地管理台账。

(四)强化施工噪声监管执法

依法查处未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未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和降低噪声、未按照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相关规定等违法行为。

四、推进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强化机动车监管。优化完善大型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采取部分时段或路段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等措施;加大违章鸣笛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炸街车"等噪声扰民违法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

五、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

(一)严格商业经营场所噪声监管

1.监督管理沿街门店、商铺、道路市场、游商游贩、小型餐饮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大型商超、大型餐饮、规模以上宾馆酒店、加油站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3.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A级及以上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4.监督管理KTV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5.监督管理学校(含幼儿园)、体育场馆、各类培训机构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教学活动中使用的高音喇叭广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6.监督管理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类诊所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

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合理规定其区域、时段、音量,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日常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依法查处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三)细化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措施

1.落实新建居民住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住房共用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依法查处未落实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装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依法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新建居民住房的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公示、告知、约定等相关义务。依法查处未落实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

2.督促指导并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限定室内装修作业时间,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物业管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依法查处在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室内,未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3.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制止在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广播,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4.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广播违法行为,在家庭场所使用电器、乐器以及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饲养动物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经社区调解无效的,采取说服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等处理措施。

六、加强部门联动

强化污染治理合力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城管、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教体、文广旅等多部门协调共治的联动机制。

七、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实施全民行动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依照实施方案要求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区直各相关责任部门监督管理噪声污染防治,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负责,其他噪声污染未列明部门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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