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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民政机构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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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民政机构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民政机构服务质量,增强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优化职能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治理效能"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提升功能"的原则,以提升服务为重点,以整合资源为抓手,规范标准,强化监管,多元改革,建立与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机构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长远规划,预留空间。科学预判人口转移趋势和区域民政服务对象资源,有效扩大规模民政机构服务资源供给。

适度集中,提高效益。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撤并"小散远差"的原则,有序整合,集中资源,补齐短板。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一院一策"的办法,科学评估、积极稳妥,既要防止过急过快调整民政机构导致临聘人员解聘下岗等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院"。

用途不变,兜住底线。被调整的敬老院要坚持民政用途,统筹安排用于社会化运营,兜住民生底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建成覆盖城乡适应社会发展和服务对象日益增长多元化需要的养老、助残、扶幼、济弱、帮困的民政机构服务体系。到2027年,基本建成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的"1+N"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特困老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网络。到2029年,力争将全县民政服务机构打造成为服务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对象满意的示范机构,有效满足民政服务对象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机制调整。将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公益性公墓等民政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通过撤并、重建、整合等方式对农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新布局,建立农村区域化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原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民政服务设施,打造"中心--站--点"相结合的养老体系。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XX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需要,整合机构设置,逐步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敬老院编制、资金收归整合设置的机构统一管理使用。成立县级养老服务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相关程序办理),统筹敬老院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等事务。调整后的乡镇敬老院在编人员编制统一归口到本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中心主任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原临聘管理服务人员由乡镇(运营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运营方予以优先聘用到本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未被聘用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运营方)按双方原订协议予以处置。乡镇(运营方)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均由乡镇(运营方)支付,且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区域内同类人员待遇标准。

(二)重点机构。一是在灵兴镇异地新建县中心敬老院,建立一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失智老人和自理老人为服务对象的功能性供养机构,形成"一个中心"将养老服务功能向整个县域辐射的"服务网络"。二是在县老年大学校园内,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占地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80平方米,共5层,建筑层高18.75米),在设计上将与现有建筑合为一个整体。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以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为枢纽,串联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形成"一站多点"的设施网络,实现社区老人就近养老。全方位满足老人养老居住、养生、生活、交流、休闲娱乐、教育、运动等各种需求。后期更可配合毗邻的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县医院康复医院、县城市活水湿地公园等为一体,成为县城区域综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养老服务功能延伸到各社区,实现"15分钟服务圈"的服务目标。

(三)区域布局。原则上XX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定一个本乡镇敬老院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本院床位不够的情况下可再设置分院),选择有区位优势、服务基础较好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将其打造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中心除做好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外,还要负责本区域(含服务辐射的乡镇)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具体调整规划内容为:坚持城乡并重,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着力构建XX个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向集镇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场镇集中,对中心集镇布点合理、基础设施好、发展具有一定潜力、服务质量较高、群众反映较好的敬老院,扩大规模(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通过调整规划的全县XX个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包括XX个本院、8个分院)设置床位4045张,入住特困人员2735人,入住率可达到67.61%。调整后闲置床位1283张,除第一、二批次已用于公建民营的外,剩余689张,可全部用于社会化运营等项目,进行改革升级。到2025年,完成所有乡镇敬老院的调整。到2027年,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XX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1个,力争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不低于60%。

(四)资源利用。合理使用闲置敬老院,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公益慈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城乡闲置资产和资源,加快民政服务机构建设转型,加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儿童之家、社区康复服务站建设,做好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构建特困老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网络。民政养老机构对失能、半失能和生活自理人员,按照1:3、1:6、1:10的比例配齐护理人员。2024年起,要建立县、乡镇、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对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护理人员年培训率不低于60%。

(五)模式创新。一是整合医疗卫生机构与敬老院建成"两院一体",创新探索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以养老机构为主体,以医疗资源为支撑,借助养老院的服务优势,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形成相得益彰、互为促进的医养格局。坚持"三个不变",即单位性质、财政投入、人员身份保持不变。原养老院护工负责老年人生活日常照料,医护人员负责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医养产业人员队伍、专业资源、工作职能的高效融合。整合后,针对入住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评估其健康水平,制定个性化方案,实行动态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温馨的医养服务。该模式以芦溪镇试点先行的方式进行,选取镇内卫生医疗机构与本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医养结合,待试点运行模式成熟后再向全县推广。二是探索建立乡镇统筹协调、村(居)具体实施的农村留守老人巡防制度。聘请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基础好的人员担任农村留守老人安全巡防员。老人安全巡防员、儿童主任相整合,实行"定岗定薪"制度,落实待遇保障。推动服务对象从特困老人向农村所有老人转变。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大力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将农村养老由传统的基础照料服务,拓展为提供医疗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多方位服务,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实现服务对象全覆盖、服务内容全覆盖。

(六)职能转变。推动县级救助管理职能从救助审核向监督监管转变。转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职能,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将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监管、县域救助管理干部队伍培育上来。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将临时救助初步申请审核权限进一步下沉到村(社区)。同时,对拟发放救助金额较小(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审核通过后即先行发放救助资金,后期由县民政部门复核认定。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

(七)财力支持。县财政将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经费、特困人员护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视情况安排发展经费。积极探索"以院养院、生财补院、科学办院"的新路径,大力发展农村敬老院院办经济,增强农村敬老院自身"造血"功能。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失能失智老人"照护难、照护贵"的问题。整合居家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护理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福彩公益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维护。

(八)监督管理。成立康养产业健康发展工作指导专班,建立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养老机构金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老年人增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升民政服务质量建设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建设工作责任主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职责任务,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民政服务领域的各项体系建设,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民政服务机构的各项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补助。要创新投入方式,加大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杠杆作用,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公益慈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城乡闲置资产和资源,加快民政服务机构建设。

(三)强化资产保全。认真做好撤并敬老院院产的处置工作。调整后的乡镇敬老院院产,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专人进行清理登记。如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后,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敬老院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

(四)强化督查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对重点任务执行落实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要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要将提升民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作为年终考评、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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