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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各村(社区)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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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各村(社区)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移风易俗、婚丧礼俗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引导群众抵制不文明的陈规陋习,助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20年试点推进村(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的基础上,拟在全市各村(社区)推进实现"红白理事会"全覆盖,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大力推进婚丧习俗改革,树立孝亲敬老、厚养薄葬的道德风尚,倡导科学、健康、文明、俭朴的生活方式,切实减轻市民群众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总体要求

X个镇(街道)要建立和健全"红白理事会"有序运行机制,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实现所属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建设全覆盖。

三、进程安排

(一)宣传发动(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

各镇(街道)要利用重大节日、活动,在村(社区)全面开展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农民信箱等媒体,采取发放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发送手机短信、设立公众微信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成立"红白理事会"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绿色、节俭新风尚。

(二)建章立制(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

各镇(街道)要指导辖区内村(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推选产生"红白理事会",成立村级"红白理事会"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文明办理红白喜事的自治制度。

(三)督促检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将对各镇(街道)成立"红白理事会"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各镇(街道)是否按要求成立"红白理事会",新成立的"红白理事会"是否按要求发挥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筹划组织好成立"红白理事会"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办具体指导实施,完善"红白理事会"章程,切实把移风易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来抓。

(二)监督检查、确保实效。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工作的监督自查,确保迅速有序推进,抓好贯彻落实。要指导辖区内村(社区)规范有序开展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民主,推选村(居)民满意度高、群众基础好的人担任理事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白理事会"在促进移风易俗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XX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样本)

附件:

XX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全市基层深入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打造婚丧领域文明新风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红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员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理事会的建立须经村(居)"两委"讨论通过,并写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承认该组织在参与协助村(居)"两委"处理村(居)事务管理中的合法性地位。

第三条理事会的基本任务是督导本村(社区)婚丧事宜,坚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反对在婚丧嫁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理事会由村(社区)按规定程序推选产生,设理事会会长1人,成员3-5人(建议村(社区)负责人担任理事长,成员由村(社区)干部或德高望重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要在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党员和群众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严以律己,秉公办事,积极负责。工作中切忌简单从事,损害群众利益。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在村(社区)"两委"班子领导下健全理事会领导机构,号召党员干部、村(居)民代表带头"除陋习、树新风",彻底改变陈规陋习,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理事会协助村(社区)"两委"交办的有关移风易俗工作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帮助村(社区)居民改变铺张浪费的办酒习俗。倡导举办现代文明、庄重节俭的婚礼,树立健康文明婚俗新风。引导举办文明节俭的丧葬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倡导厚养薄葬。制定本村(社区)红白事规范、红白事办理流程等内容,并把移风易俗相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开展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的好家风行动,重点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等活动,培育良好家风。

第九条理事会负责在本村(社区)(居)民小组配合和开展各类相关移风易俗活动任务。

第十条定期召开理事会成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以上报村(社区)党组织,经同意后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实到会成员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方能进行,所议事项必须经过2/3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能形成意见或建议。成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报经会长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村(社区)"两委"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以召开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的形式,修改完善,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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