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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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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委机关内部管理,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直机关工委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分为季度和年考,均实行百分制记分考核。

(一)季考(100分)

1、考勤(10分)

(1)每季按规定出全勤,记10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0.5分,缺勤一天扣1分(婚丧假等除外);事假、病假每三天扣1分,年休假记出勤。

(2)事假、病假、婚丧假等按有关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除紧急或突发事情可以在事后补办手续外,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3)无故不参加工委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学习和会议,每次扣3分。

(4)无故不参加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及工作需要的加班,每次扣5分。

(5)被区纠风办查处通报的,扣10分。

2、学习培训(10分)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记6分。

(2)参加上级部门的各类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以上,记4分;不合格的不记分;没有培训任务的,记4分。

3、中心工作(20分)

①积极参加并及时认真完成工委下达的中心工作,记10分;没有完成的,按未完成的工作量扣分。

②按时完成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记10分,工委要求各委、室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及时报送,未按时报送的扣2分/次。

4、本职工作(60分)

按委、室的工作人员职能分工进行考核,根据本委、室年度工作计划及要求制定各自的责任目标,按季分解并全部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项扣分。

5、加、扣分因素

(1)对上宣传,在市、区报纸、区内信息上发表文章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2)因本职工作不当而引起群众来信来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扣5分。

(3)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予以加2-5分。

以上加分以10分为限,超过10分时,以最高分为10分,其它按比例折算。

(二)年考(100分+10分附加分)

在月考的基础上,结合各委、室完成办公室下达的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述职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1、季考占40%,即各季考核分之和除以4乘以40%;

2、年考占50%;

3、民主评议占10%,年终时,工委召开考核工作会议,由被考核对象进行年度工作述职(书面或口头),并由各考核对象互评,互评结果由工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4、加分因素:

(1)受到省、市、区级及区部门表彰奖励,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

(2)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完成较好的,受到区级领导好评的,由主要领导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加分的范围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

三、考核办法

(一)季考:由工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每季初月5号前组织评议上季度工作,具体方式为:每人汇报工作,全体工作人员集体评议。

(二)年考:先由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自考评分,并将自评表及时报工委考核领导小组,然后由工委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评议会,在本人汇报工作的基础上审定该科、室及工作人员责任目标考核得分,最后根据全年季考、年度工作述职和加分情况计算确定考核分值。

(三)一票否决情形:

1、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

2、病假超过15天或事假累计达7天以上的;

3、因工作不当引起重大信访等事件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办财产损失的,或本职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上级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6、出现本办法未明确规定情况的,考核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把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终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得分结果确定考核办工作人员排名。

2、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设"优秀"等次人员2名。"优秀"等次的考核得分应在90分以上;"良好"等次的考核得分应在8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定为"一般"等次。

3、把考核结果作为物质奖励的重要依据。年终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定为"良好"等次的人员给予300元奖励。

五、其它规定

1、各项记分考核扣分以扣完本项为止,扣完后不再倒扣分。

2、本办法由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x年2月20日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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