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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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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37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XX〕10号)精神,结合《X区城乡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制度》(XX城管委发〔20XX〕1号)和《城乡综合管理考评标准》(XX城管委发〔20XX〕6号),采取"日常巡查、属地自查、对调互查、专项检查、追踪督查"并用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考评工作。

一、考评方式

(一)日常巡查

1.由区城管办牵头,组织区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每日开展1次巡查,发现问题直接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按照《X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X城管委发〔20XX〕1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建立问题巡查对比工作机制,每日将镇街巡查员与城管信息巡查员巡查问题数量进行比对、核减,若城管信息巡查发现问题多于镇街巡查的,则按核减后数量、标准予以扣分。

3.每月初由区城管办随机抽选1项考评内容,作为区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当月的"巡查项"。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形成巡查报告报区城管办,全区进行通报。

(二)属地自查

建立镇街巡查日工作机制,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城管大队带班队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确定巡查日时间报区城管办。原则上党政主要领导每周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周不少于2次、城管大队带班队长每日不少于1次,并整理巡查日记报区城管办,如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开展巡查的,需在2日内向区城管办做书面情况说明。

(三)对调互查

每月由区城管办牵头,随机抽调各镇街1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和区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5-10名执法队员,对其他镇街城乡综合管理与执法情况进行互查。负责巡查的镇街在被巡查镇街发现10个或10个以上问题的,巡查镇街双倍加分,被巡查镇街限时整改,不扣分;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双倍扣分。

(四)专项检查

对重大迎检活动、重点接待路线、重要会议活动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双倍扣分;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按《X区城乡综合管理工作考评制度》(赤红城管委发〔20XX〕1号)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追踪督查

由区城管办牵头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交办等事项进行追踪督查,并不定期对督办结果进行"回头看",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出现反弹的,双倍扣分;整改态度不端正的,反弹次数超过3次的,启动追责程序。

二、加分标准

(一)既有违法建筑应在拆除后,将《违法建筑拆除申报表》报区城管办,并在"违建台账"中实行销号确认后予以加分。

(二)各成员单位受到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新闻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应以简报(附佐证图片)的形式报区城管办,经区城管办核实确认后,予以当月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值)。

(三)工作创新成绩突出,且具有全区推广价值的,经区城管办审定后,在年度考评中予以加分。

(四)各成员单位在牵头或配合联合执法过程中,成效显著,作用突出的,应以简报(附佐证图片)的形式报区城管办,经区城管办核实确认后,在年度考评中予以加分。

(五)各成员单位工作信息或动态在《XX城管》刊登的,每篇当月加5分。

(六)如当月常规考评事项累计扣除超过30分(含30分),当月加分事项减半加分;累计扣除超过50分(含50分),当月加分事项不予加分(拆违加分除外)。

三、本细则自20XX年1月12日起执行,由区城管委负责解释。20XX年3月7日印发的《城乡综合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XX城管委发〔20XX〕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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