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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最全各省份人大常委工作报告-29篇(第108/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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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治机关属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常委会党组"第一议题",作为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培训的"第一课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从新时代伟大成就中坚定历史自信,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五年内两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对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部署。定期听取人大党组工作情况汇报,讨论《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重要法规草案,研究换届选举等重大问题,为发挥好人大职能作用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决执行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就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296件(次),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切实履行党组政治责任,加强对常委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调整充实机关党组成员,及时修改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工作规则,出台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实现党组工作全覆盖,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厚植人大工作群众基础

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切实担负起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使命。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率先制定《关于在人大工作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7个方面的目标任务。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区实施代表法办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地方性法规,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供制度保证。

夯实人大工作民意基础,进一步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所有法规都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选择《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进行听证,客观真实听取利益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调整充实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奖励和退出机制,连通群众与立法机关的"直通车",打通群众参与立法的"最后一公里"。主动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支持代表充分发挥同群众工作和生活在一起的优势,面对面听取意愿呼声,确保在立法、监督、决定等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本届以来,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17件(次),废止48件,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旗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168件,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一是加强重点立法,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立法引领护航高质量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融入法规条文,制定、修改《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规,持续为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等8个方面作出规范,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申报流程繁琐等痛点堵点问题。修改《自治区公路条例》《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依法保障内蒙古联通内外的"交通网"越织越密。坚持立法助推社会高效能治理,制定《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依法赋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制定《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解决警辅队伍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不到位、教育管理不规范等瓶颈问题。制定、修改《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机制,健全依法治理体系。坚持立法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把坚持人民立场、为民造福本质要求融入立法,聚焦安全生产、物业、家庭教育、城镇供热、精神卫生、禁毒等领域制定、修改法规。制定《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首接责任制、法院跟踪回访制度,形成反家暴工作"闭合圈"。制定《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精神慰藉""对啃老说不""独生子女陪护""加快形成养老服务体系"等内容写入法规条文,为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二是突出地方特色,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显著提升。牢记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的殷殷嘱托,把稳慎做好民族领域立法工作作为"国之大者",先后出台了《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治区教育条例》,修改《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同步废止《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统筹安排全区各方面完成涉民族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任务,取得了政治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牢记总书记关于"建成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殷殷嘱托,坚持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分别制定了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织密污染防治保护法网;为了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制定《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立足于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出台了《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修改了《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批准了《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本届以来,自治区本级和设区的市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分别占到立法总数的19%和45%,依法保障全区上下合力守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

三是坚持"小切口",通过"创制性"立法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总书记关于永远做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的重要指示精神,制定《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有效保障乌兰牧骑扎根基层,创作出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更好服务群众。制定《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的作用,依法推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立足于解决胡杨林保护与开发的突出矛盾,制定《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你保护荒漠,我来保护你",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作用得到真正彰显。有立法权的市也相继制定了一批"小切口"法规,资源大市鄂尔多斯市出台了《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马铃薯之都"乌兰察布市出台了《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文化资源丰富的巴彦淖尔市出台了《阴山岩画保护条例》,努力用"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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