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现象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红"现象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从山东的"大衣哥""拉面哥",到江西的"小马云"、上海街头的"流浪大师"等,"网红"现象盛行,既带来了一些正向效应,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危机,亟需重视和警惕火红背后的隐患问题,防止过度消费、过度狂欢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原因分析
一是受众需求多元化。随着大数据、新媒体的发展渗透,信息传播成本大幅降低,受众参与度大幅提高,各种短视频直播平台如火如荼,为"网红"崛起创造了条件。"网红"在媒介平台传播的内容琳琅满目、五光十色,满足了大众休闲娱乐的需求。但传播的内容也潜藏着消极不健康的因素,如拜金主义、拜物主义等,以及过多追求"悦耳悦目"消磨受众积极健康的思想感情。
二是媒介炒作功利化。"网红"背后往往存在众多利益群体,是商业时代的产物。各类媒介集团利用消费者猎奇、猎新心理,通过"新、奇、特"等方式,让"草根"一夜成名,继而通过赚取广告、赞助和投资等获得巨大商业利益。在名利的催化下,"网红"孵化公司、培训班、推手、营销公司等应运而生,形成以炒作、起哄、围观等为技巧的新职业,影响网络文化发展。
三是监管方式单一化。当前,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方式较为单一,市场意识不足,经济手段较少。虽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但对迅猛发展的网络及伴随而生的众多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净化网络空间的落实效力不足,缺乏针对性的制裁措施和相应的法律支持,存在监管疏漏、效率不高等问题。自媒体信息传播快速、便捷、低门槛等特点导致"网红"行业鱼龙混杂,管理难度较大。
二、存在问题
一是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积极正面的"网红"可对青少年的成长发挥榜样作用,如傅园慧凭借"洪荒之力"跨界爆红,交警同志热心服务获得无数点赞,其善良美好感动着整个社会,代表着时代的核心价值。但一些依靠哗众取宠的不良言行或暴力色情等内容博得关注的负能量"网红",则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的黄金阶段,对网络环境信息的复杂性和虚幻性辨别能力和自主选择能力不强,极易被网络社会构筑起来的假象所迷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
二是冲击公序良俗底线。"网红"现象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大众的审美趣味和需求,但一些低俗文化、低级趣味等严重冲击了核心价值与正能量。在"低流量、低用户、低广告"的竞争刺激下,为吸引眼球,网络直播中屡禁不止的低俗和色情现象,不断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如各色"网红"主播在镜头前搔首弄姿、未成年早孕成直播"网红"等失范行为,容易让受众沉浸在虚拟世界带来的满足中,对其审美和世界观造成冲击,模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为虚假信息传播提供温床。当前媒介环境日益复杂,各类社交APP不断涌现,"网红"的直播内容从单一渠道变为多平台联动,使"人人都有麦克风"逐渐成为现实,众声喧哗、泥沙俱下的现象难免存在。如被称为"遛娃神器"的儿童轻便童车,抽样结果100%存在安全风险;发光冰块不过是内置了LED小灯泡,一旦被误食将严重危及健康;走红的美白产品暗地里添加了违规化学成分,使用时会释放甲醛。类似热销产品网络关注度较高,却潜藏质量安全问题。如何保障"网红"产品质量,有效防范相关安全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要关口前移,强化疏解。改变强制性、命令性、灌输性的宣传方式,通过适当的信息公开,用贴近现实生活的生动表达,与时俱进地解读主流文化,激发公众的文化自豪感和传承使命感,增强主流文化的亲和力,帮助公众增强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提高审美和道德情操。坚持与时俱进,为"网红"良性发展注入时代活力,适时通过诙谐、调侃等方式,缓和信息传播中的严肃紧张氛围,增加生活化和鲜活度,让公众在自主选择中自然顺畅地接受主流文化。引导"网红"经纪公司认真考虑社会影响和自身担当,抛弃利用低俗、丑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等噱头炒作的思想,严守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社会正气,共扬网络清风。
二要把稳方向,积极引导。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不断打造优质网络内容,促进"网红"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各大直播网络平台建立行业组织,设立切实可行的行业规范,利用网络媒体、广电媒体的良性互动,借力与公众的传播热情,对社会热点、焦点进行跟踪报道,打造符合网络文化的"网红"。设立有奖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违规直播平台举报。引导媒体扛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引导社会、教育人民分辨良莠不齐的网络文化,大力弘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拼搏精神,教育公众用辛勤的劳动去创造幸福和未来。引导各类"网红"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通过不断地学习提升自身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与行为修养,树立"网红"好榜样,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要聚焦关键,适度管控。通过信息技术、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必要的干涉,强制性减少网络文化中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针对网络主体的复杂性,建议分领域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网络法治建设。对追求利益恶意追捧、炒作的网络团体和个人提高税收征收额度;对利用"网红"造谣生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团体和个人,及时落地查处。公安、网信等网络监管部门,要及时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网红"经济链,将"网红"从业者和消费者纳入监管和治理范畴,必要时严格处罚惩治,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将监管执行与引导教育并重,推动"网红"文化和"网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