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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制度汇编(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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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常规信息发布前由管理人员编辑、新闻宣传和信息化科负责人初审,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发布;重大或特殊信息由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

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信息管理人员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五、信息审核内容包括:(1)是否存在前述第三条中不得包含的内容;(2)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意识形态管理的需要;(3)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4)是否有利于展示全区XX系统队伍形象,推动全区XX、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5)是否符合上级的政策需要;(6)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7)是否存在表述不规范、数据不准确;(8)是否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

六、局各科室、局属单位提交的工作信息、有关公示公告等信息,需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七、区XX局(含以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区减灾委、区减灾办、区防办、区防灭火办)印发公文,公开形式为"主动公开"的,可直接办理发布;未标明公开形式的,如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由该公文制发科室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发布。

八、上传网站、微信、微博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进行发布。一经发现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要求转发的信息,在提供相关指令后,可以直接发布;转发其他信息(来源必须为政府机关单位、正规新闻单位的网站、微信和微博),同时需履行发布审核流程。

九、网站、微信、微博管理员必须加强对网站、微信、微博的管理,及时检查、审读已经发布的信息,发现有错字、错误表述后,应立即进行更正;第三方监测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发现有网站网页篡改或网站、微信中出现本制度第三条不得包含的有害信息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固定证据之后,删除相关内容,迅速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报告并寻求技术支持。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中对相关内容的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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