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统计局党建工作责任制
区县统计局党建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建工作责任制总则
(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局长(党组书记)为XX责任人,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其所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XX责任人;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XX责任人。
第二条责任内容
(一)局长(党组书记)责任
(1)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组织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深入持久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4)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以权谋私;
(5)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对重大违规案件组织调查处理。
(二)副局长(党组成员)责任
(1)协助局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组织分管股室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有的放矢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
(3)组织贯彻落实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对分管股室的干部职工执行廉政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股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1)对本股室党风廉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本股室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
(3)贯彻落实本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实施到位;
(4)带头廉洁自律,对本股室干部职工执行廉政规定及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责任考核
(一)本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本局党支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处理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知情不报的;
(3)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4)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或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5)对配偶、子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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