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每个党员都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一、党员交纳党费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因公外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其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严肃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数额,由党支部按中组部规定核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预备党员在上级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翌年起,以新的工资收入核定党费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支部在收取党员党费后,应向其出具党费收据,并按季度向党委全额上缴党费,不得自行留成,不得挪作他用。对不按时不全额上缴党费的,要予以批评并纠正;对贪污、挪用等违反党费管理规定的,要按党纪严肃处理。党支部每年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全体党员张榜公布一次。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将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向党员大会作出报告,以接受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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