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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规则汇编-6篇(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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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履行"一岗双责",推进机关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相互促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支部开展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三条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围绕组织部的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四条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支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党支部书记、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五章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安排1次,其主要内容是"三会一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开一次,工作需要时也可提前召开或增加开会次数。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分配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发展党员和对党员奖惩的初步意见等。

(四)党课制度。党课每年不少于四次,以集中学习为宜。党课教育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注重效果,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

第十六条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及时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发展。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进行公示。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由团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对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等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结合实际,立足本职,经常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改进工作,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

第二十条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工作目标,责任到人,加强督促,保证落实。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6学时。

第二十二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第二十三条党员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党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提出要求,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并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四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坚定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七章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大力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推进党支部党务公开。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监督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和党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党的立场上,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通过党内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和建议;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抓好整改。

(三)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八章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执行力,带领本支部党员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支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支委会成员要增强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树立积极主动、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对错误言行和不正之风敢于开展批评与斗争。

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范文(3)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党小组设置

第一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党小组。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

凡是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具备党小组设置条件的,一般单独设置党小组;不具备党小组设置条件的,以方便工作为原则,与相关内设机构共同设置党小组。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3人以上的,一般单独设置党小组。

第三条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可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等;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深入进行谈心谈话,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预备党员日常考察、党费收缴等日常工作,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

(五)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生活

第七条党小组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会前,党小组组长应当向党支部请示,确定会议内容,将议题通知全体党员;会上,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八条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督促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评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条谈心谈话。党小组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十一条主题党日。突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引导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应当报党支部同意,或按照党支部统一组织开展。

第四章党小组组长

第十二条党小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党员;

(二)政治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三)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三)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

(六)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八)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党小组工作的领导,积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党小组组长进行约谈或者调整。党小组每年年底应当向党支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小组活动,指导督促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党小组设置,规范党小组活动,加强党小组组长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小组工作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协会党支部工作规则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工作,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支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x协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在协会处于政治核心地位。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支部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支部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政治核心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党支部参与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员同志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配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四)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要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职工,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党支部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支部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委和协会发展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支部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规定与全体党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以党支部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员代表党支部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支部审定或者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支部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党支部日常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方式是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会前对议题有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指定专人向其通报。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涉及党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员要回避。

第十八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党员大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党支部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要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五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协会全体党员要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坚持"三会一课"和党支部理论学习日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协会全体党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增强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党员要自觉执行党支部决议,不同意见可以在会上充分讨论和表达,不允许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党支部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二十三条协会党支部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上级要求召开。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有关党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六)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高校基层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群众的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党建工作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建议控制在30人以下,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级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学生社区等设置党支部,注重在本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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