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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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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

第三条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岗位上,担负着抓好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奖励惩处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考察识别的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干部监督机制、审计、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第七条坚决纠正“四风”,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做好重点领域和关口的专项治理。

第八条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学院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明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权力约束。推进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及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及制约监督机制。

第九条党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支持纪检依纪依法严惩腐败。

第十条要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及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第三章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分解

第十一条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

(一)带头责任。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遵守各项规定,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二)教育责任。组织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的廉洁教育。

(三)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领导、执行、推动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党建和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做到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

(四)监管责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主动听取班子成员和下级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对干部存在苗头、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五)大力支持和推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十二条落实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包括:

(一)指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之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

(二)监管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负责人廉洁从政,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支持责任。及时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支持纪检部门履职并配合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四)自律责任。严格自律,自觉防止权力滥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守住廉洁底线,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每年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召开总结及部署工作大会;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组织廉政专题学习(培训);积极促进学院各级组织的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或廉政报告。

第十四条实行报告和约谈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院党委按要求定期向上级组织和分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实行院党委书记、院长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制度,以及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追责

第十五条加强检查考核。院党委和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学院内部建立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加强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支部和纪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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