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先进工作者”——洪放
"南昌市先进工作者"--洪放
洪放,男,1969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综合处副处长。
1994年10月,通过参加法检系统增编补干考试,洪放同志正式考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从此便开启了25年的检察工作生涯。25年来,该同志始终服从组织安排,安心本职工作,在综合岗位上奉献出自己的青春和热血。1995年以来,该同志先后获得各种荣誉40多次,其中连续2年被省院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全省优秀检察官",荣记个人三等功、二等功各一次,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省院评为"江西检察职业道德标兵"提名奖。
坚定理想信念永远跟党走
5年的教师生涯,25年的检察生涯,20年的党龄,铸就了洪放同志永远跟党走的政治品格。无论是在基层院还是在市级院,该同志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把加强个人党性修养作为终生课题,自觉深化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丰城市检察院工作期间,该同志先后被市委抽调参加"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主要负责综合材料、宣传等方面的工作;2013年调入南昌市检察院工作以来,又先后参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专项工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材料宣传等工作。同时,还负责南昌市检察院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工作,每年都亲自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配合院党组坚持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组织中心组成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组织进行学习讨论交流。在亲身经历这些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和组织开展各项理论学习的同时,该同志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水平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进一步锤炼了党性修养和党性意识。
恪守职业操守保持平常心
25年的检察工作,该同志一直在检察综合岗位,始终以大局为重,服从党组织安排,甘愿做检察工作的"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1994年10月考入丰城市检察院后,在办公室等综合岗位一干就是16年;2011年1月调入东湖区检察院后,在办公室岗位一呆又是3年;2013年11月调入南昌市检察院后,在政治部岗位又是6年。在综合岗位,无论是一般科员还是部门负责人,该同志永远谨记"踏实做事"的工作原则,文秘工作做到勤动手、勤动脚、勤学习,不断提高材料撰写的能力和水平。不论是在基层检察院还是在市级检察院,从检察信息的编写、新闻稿件的编发到工作报告的撰写等,该同志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做到谦虚谨慎,以心换心,真情沟通,从会务的安排到内外沟通都力求尽善尽美;事务工作做到精、细、实,从档案管理到文件收发,从后勤保障到服务干警,都能够做到精益求精。2017年,正值全市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其中员额检察官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面对何去何从,该同志以一颗平常心对待,一方面坚决支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工作,另一方面从大局考虑,坚决服务市检察院党组的工作安排,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继续选择了检察综合行政岗位。一路走来,洪放同志永远保持着踏实工作、清白做人,甘于清贫、无怨无悔的职业操守。
勇于担当负责工作争一流
该同志始终把综合岗位当作磨炼自己、提升自己的有效平台,以尽职履责、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2008年,正值丰城市检察院参选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身为办公室主任的他放弃所有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撰写各种参评材料,直至进入全国前15名,通过努力,丰城市检察院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成为全省检察系统首家获此殊荣的单位。在东湖区检察院任办公室副主任期间,他尽职尽责,倾力做好信息宣传工作,一改该院此项工作长期落后的局面,获得了连续二年位居全市前列的好成绩。2013年调入南昌市检察院,从基层检察院到上级检察院,对他来说是一种人生的历练,更是一种能力的考验。根据工作分工,该同志具体负责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基层院建设等工作。6年来,该同志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思想政治教育力求"新""实"。周密安排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展"南昌检察大讲坛"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积极开展思想大讨论、意识形态调查问卷等活动。新闻宣传力求"量""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双轮驱动",组织拍摄了"朝着梦想奋进--走进南昌检察""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扫黑除恶洪检亮检"等专题宣传片;组织与市广播电台现场录播了两期检察官访谈节目;组织开展了"壮丽七十年、追梦检察人"全国主流法治媒体走进南昌检察暨践行"枫桥经验"集体采访活动,全市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始终位列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方阵。基层院建设力求"亮""特"。组织开展了进一步加强"一院一品"建设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了东湖区院"仲大姐服务民生热线"和西湖区院"第三方介入检察信访"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