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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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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采用"1+4+X模式,主要由辖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辖区主要单位等构成,会议召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议事协商范围主要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的社会事务。研究、讨论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社区管理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化解社区内各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单位及社区

居民的联系。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需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做好督促、监督,并做好与居民意见的对接;需社区直接办理的,应尽快加以落实。

第四章 社区秩序

第四十二条 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积极参与文明楼组、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第四十五条 居民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督促租客到辖区警务室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申领外来人口居住证。

第四十六条 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育苗,实行圈养、栓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发现火情和偷盗、电信诈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居委会或拨打110报警。

第四十八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禁止占用公共楼道堆放个人杂物搭建无证建筑,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杜绝高空抛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禁止在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五章 社区文化

第五十一条 图书室是为居民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居委会招募志愿者管理图书室日常借阅工作,凡进入本室,自觉接受管理,保持室内安静及卫生,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第五十二条 居民阅览完需将书刊放回原架,如有借阅需求请在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期限和借阅数目请咨询管理员。

第五十三条 图书室书刊为公共财产,居民应爱惜,如有划线、描影、批点、污损、剪裁、撕页、遗失等情况需酌情赔偿。

第五十四条 居民区健身器材供居民健身使用,居民自觉遵守健身器材使用规则,爱惜体育设施及健身器材;中老年人要特别注意健身量力而行,儿童健身需要在家长监护下进行;健身者应注意健身活动的自我保护,如有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其责任自负。

第五十五条 如遇健身器材损坏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报修电话;对破坏健身器材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倡导科学健身、文明锻炼,不得喧闹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第五十七条 自觉维护健身场所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纸屑等脏物,保持器材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五十八条X居委目前依法成立的有1支平安志愿者队伍;1支文明交通岗志愿者队伍;5支的教学团队:读报组、排舞队、舞蹈队、拳操队、交谊舞队、老年远程大学班;2支群众性自治团队:健康小组及绿花小组。

第五十九条平安志愿者队伍、各团队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公序良俗,发展小区文化,与时俱进根据居民的需求搭建活动平台,组织团队活动,传承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自觉接受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街道自治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程桥一村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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