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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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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研究讨论分公司职工集体合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重大事项;

15.研究讨论分公司中长期激励、职工持股等方案;

16.企业对外开展的捐赠、赞助、社会救助等重大事项,以及分公司安全生产、XX保护、促进就业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17.经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党总支认为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分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需要党总支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六)其他应由党总支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原则上不需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

(一)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职责、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董事会向股东报告事项、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等事项;

(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的具体执行;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方向的一般经营项目;

(五)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落实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

(六)组织实施董事会授权下由经理层负责的生产经营事项;

(七)经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认为不需要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会议召集和通知

1.党总支应召开会议对研究事项进行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集体研究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2.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总支书记有权根据具体事务情况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总支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总支会:

(1)党总支书记认为必要时;

(2)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3)有三分之一以上党总支委员联名提议的;

(4)董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6)监事提议时;

(7)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3.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如党总支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时,应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或延迟召开。

4.党总支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

5.党总支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书面通知全体党总支委员。如遇党总支委员不在公司所在地等情况,应将通知和会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交与党总支委员(规定必须书面传阅的除外)。

第十条参会人员

1.出席党总支会的人员包括党总支委员,议题汇报人和与议题相关的分管领导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总支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

2.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分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党总支主持人确定。

3.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议预定召开时间前8小时征得党总支书记同意。未参加党总支的党总支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4.列席党总支会议的非党总支委员可根据党总支要求汇报议题、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有关意见,但不得介入党总支委员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5.纪检工作人员可列席党总支会议,如认为有违规行为,可向主持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纪检工作人员仍然认为自己的建议正确且有必要,可会后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

6.党总支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总支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总支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四章会议议题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动议及议题提出

1.党总支议题应在会前确定,做到征集议题广泛、研究议题民主、确定议题科学,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党总支委员提出的议题以及分公司、机关各部室、个人(主要包括工会、团总支、女工委主任,职工代表,党员代表,监事等)提出的议题经党总支书记审核同意后可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递交党总支审议决策。

2.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题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负责提供相关解释。

3.提请党总支讨论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就议题内容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和该事项/工作主管领导、相关下属单位的意见;

(2)对于重要议题,应提前召开专题会讨论;

(3)对于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供可选择的各种方案,并在会前以文字材料形式送至党总支委员传阅,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4)对拟提请党总支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须在党内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4.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必须在会议材料中明确以下内容:

(1)该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事项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数据;

(2)该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事项的意义和必要性、可行性;

(3)该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事项的符合性,即该议题是否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属地政府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利益,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

(4)该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针对该议题的专题会研究意见(若有);

(6)针对该议题的法律审核意见(若需):

①分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重要项目安排、涉及合资公司的大额资金使用、标的额50万元以上(项目公司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处理方案等重大经营事项、规章制度及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决策必须提前出具法律审核意见,随议题一并提交;

②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必须提前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③项目公司请示报告的事项已履行其内部法律审核程序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分公司法务与绩效管理部应对其法律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若无异议或新的意见,由法务与绩效管理部负责人书面逐页小签确认,可不再出具新的法律审核意见,但有不同意见的,由分公司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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