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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及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填空题280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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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及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填空题(共280题)

1.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

3.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

4.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经济建设)

5.坚持,是我们的强国之路。(改革开放)

6.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7.党除了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

8.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主要领导干部)

9.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0.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独立负责地)

1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的组织生活)

12.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的态度。(十分慎重)

13.中国共产党党徽为组成的图案。(镰刀和锤头)

14.党的纪律是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15.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责任追究)

16.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或者进行。(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17.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的党内职务。(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

18.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恢复党员权利)

19.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0.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1.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2.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3.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处分幅度以外)

24.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党纪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较重)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共同故意)

2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27.党员被依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留置;逮捕)

2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9.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0.党员对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所受党纪处分)

3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

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实际言论;行为)

32.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最低给予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3.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政治)

34.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较轻)

35.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处分。(除名;开除党籍)

3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37.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较重)

3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3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较重)

40.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41.违反组织纪律,搞拉票贿选,或者用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组织的;公款)

42.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自主行使)

43.党员干部必须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正确行使)

4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公正执行公务)

45.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处分。(从重或者加重)

4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4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明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48.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严重威胁)

49.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群众知情权)

50.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分。(从重或者加重)

5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良影响)

52.问责决定作出后,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书面检讨)

53.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处理。(有权限的党组织)

54.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

情况的监督。(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55.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立案审查)

56.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

57.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58.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要把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思想政治工作)

59.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报告)

60.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专责机关。(自我监督)

61.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谁主管谁负责)

62.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6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综合协调)

64.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依规依纪依法)

65.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66.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经手人员)

67.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批评和自我批评)

68.谈话应当在的场所进行。(具备安全保障条件)

69.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本年度或者上年度)

70.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的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批准。(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71.初步核实时,核查组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予以暂扣)

72.凡报请批准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事实和证据)

73.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等事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

74.审查调查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的手段。(国家法律)

75.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相称。(同志)

76.审查调查取证工作中,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77.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专用账户;专门场所)

78.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的监督。(审查调查全过程)

79.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

80.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处分。(从重或者加重)

81.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上级纪委监委)

82.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8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8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政治安全)

85.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功能)

8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干部队伍作风)

87.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加密设施)

88.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

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脱密期)

89.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办案质量责任制)

90.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支部)

91.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议事决策机构)

9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或者党小组)

93.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四季度)

94.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95.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支部建设)

96.监察法规定,坚持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

97.监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98.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100.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

101.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等级设置)

102.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负责。(监察委员会)

103.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监察建议)

104.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所辖各级监察机关)

105.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的公职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行使公权力)

106.任何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单位和个人)

107.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人的身体;物品)

108.以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非法方法)

10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110.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移送处理。(主管机关)

111.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相应的工作部门)

11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处置意见)

113.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成立核查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14.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调查方案)

115.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变相体罚)

116.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117.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118.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

119.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20.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121.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的执行。(原处理决定)

122.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国家监察委员会)

123.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

124.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督促有关单位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反腐败国际合作)

12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报告)

126.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工作信息)

127.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说情干预)

128.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存在交往情形)

12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重大案情)

130.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报告失实)

131.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非经,不受政务处分。(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132.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相匹配。(轻重程度)

133.对于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134.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135.政务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影响。(原处分)

136.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依法作出决定。(管理权限)

137.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

138.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开除以外)

139.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同一违法行为)

140.巡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中央统一领导)

141.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的职责。(执纪审查)

142.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被巡视党组织)

14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决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144.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在呈报的有关工作方案或者请示中明确需采取措施的。(种类和对象)

145.借调人员参与审查调查工作的,应当持的临时工作证件进行。(统一制发)

146.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并向受委托单位出具。(正式函件)

147.对省管正处级干部和省管企业正职、副职领导人员采取措施,按照对采取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省管地厅级干部)

148.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一般应当由其本人,本人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每页均应当由本人签名,有修改处亦应当签名。(亲笔书写并签名)

149.与留置在纪检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承办部门调查人员根据进行。(授权)

150.与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查人员持和工作证件办理。(《提讯、提解证》)

151.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向被谈话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

。(捺指印)

152.谈话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谈话人。被谈话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核对)

153.被谈话人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154.谈话应当遵守时限规定,并保证被谈话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55.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的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156.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首次询问时,除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外,还应当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57.《询问笔录》应当在制作。(询问现场)

158.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询问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职权范围内)

159.留置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时限、程序要求,慎重采取。(从严掌握)

160.采取留置措施时,承办部门应当向宣布留置决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

161.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通报。(领导班子成员)

162.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

等合法权益。(申辩权)

163.监委查办的案件经过批准移送司法机关的,留置措施自司法机关采取时自动解除。(强制措施)

164.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消防、医疗、餐饮及周边安保等,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165.查询、冻结的财产,报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审批。(正厅级主要负责人)

166.调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抄录、复制、照相,并要求相关单位在有关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

167.对财产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书面解释)

168.冻结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169.搜查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

170.调取证据材料,调取人应当对调取的时间、原件存放的地点、数量等作出。(文字说明)

171.调取物证的照片、录像和书证、视听资料复制件的,应当书面记明原物、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不能调取)

172.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附电子数据清单。(制作笔录)

173.立案后,发现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邮件、电报等证据材料,持有人的,可以强制进行查封、扣押。(拒绝交出)

174.省纪委监委查办的案件,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后,对于,承办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存入省纪委监委办公厅专用账户。(涉案款项)

175现场勘验时,应当邀请的见证人在场。(与案件无关)

176.必要时,可以聘请进行人身检查,提取指纹。(法医或者医师)

177.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进行。(医师)

178.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调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

179.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的方法进行人身检查。(贬低其名誉;人格)

180.需要鉴定的,经省纪委常委或省监委委员审批后,将《委托鉴定书》交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

181.与案件有,或者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利害关系)

182.调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记明检材送检环节的,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责任人)

183.需要变更技术调查措施种类或者新增适用对象的,应当

批准手续和委托手续后,交有关执行机关。(重新办理)

184.根据我省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承办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交执行。(省边防总队)

185.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配合,互相监督制约,健全完善,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案件移送机制)

186.监察委员会决定移送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通知书》)

187.对于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予以逮捕。不能立即决定逮捕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先行拘留)

188.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进入阶段后,可以书面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具体办理。(案件审理)

189.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决定指定管辖的,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制措施决定。(重新作出)

190.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的情形。(排除非法证据)

191.所有因接触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内容严格保密。(案件需要)

19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主要事实清楚,个别证据存在瑕疵,需要的,可以列明需补充证据的目录及理由,要求监察委员会提供。(补充提供证据)

193.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

194.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并将送达监察委员会。(起诉书副本)

195.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符合追缴被调查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监察委员会在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前,应当事先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进行沟通。(管辖事宜)

196.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或者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同监察委员会沟通协商。(需要补充证据)

197.监察委员会移送的重大、疑难、复杂及敏感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与监察委员会沟通协商,必要时提请协调,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党委政法委)

198.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由移送案件的监察委员会的负责协调。(同级人民检察院)

199.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在补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强制措施。(沿用人民检察院)

200.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监察委员会需要讯问被调查人的,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

201.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补充调查结束后需要提起公诉的,由监察委员会按相关规定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202.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按程序通报移送案件的监察委员会后,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03.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终结报告)

204.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按程序送达。(移送案件的监察委员会)

205.监察委员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应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收集、固定的证据与对证据的要求相一致。(提起公诉和刑事审判)

206.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证据种类)

207.讯问时,对被调查人的辩解要,认真审查核实,不得以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客观全面记录)

208.涉及职务犯罪多次讯问产生的多份调查笔录,一般应当。(全部收集入卷)

209.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解释应当以作出,内容应当客观、具体、合理。(书面形式)

210.调查机关询问证人时,应当为证人客观、充分创造条件。(提供证言)

211.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询问结束后,上述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应将到场情况记录在案。(法定代理人)

212.未由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的依据。(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213.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14.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15.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被调查人提出供述及其他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应当提供。(线索或证据材料)

216.监察委员会排除非法证据后,对于认定被调查人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217.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重新调查取证。(另行指派人员)

218.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作出,或者建议监察委员会撤回案件。(不起诉决定)

219.证明被调查人违纪违法处分的基本证据,包括:被调查人因违纪违法被调查、处置的。(相关材料)

220.证明被调查人自首的证据材料应加盖印章,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接受被调查人投案的单位)

221.审查立功材料要查证是否是实施的行为。(被调查人本人)

222.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形成审查调查报告。(集体讨论)

22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领导人员)

224.根据涉案款物管理办法,加封的涉案款物启封时,承办人与保管人应当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双方在封条上签字。(重新封存)

225.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冻结。(轮候)

226.确需将公安机关等反馈的查询结果作为的,可以直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调取。(证据使用)

227.案件监督管理室通过查看审批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驻点值班、实地检查和等方式,对留置、谈话、讯问、询问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看监控录像)

228.检察院受理监委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的,一般应当立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与监委调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29.根据我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要求,职务犯罪调查卷宗装订一般以为类划分。(待证事项)

230.对查封、扣押的被调查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且;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单证相符)

231.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是。(坚定理想信念)

232.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233.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成员集体)

234.《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参与决策的党组(党委)成员)

235.乡镇纪委书记由乡镇兼任。(党委委员)

236.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审批。(乡镇党委)

237.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238.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

体系。(党内监督)

239.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

240.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的领导职务。(高于原任职务层次)

24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24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43.,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的轻重)

244.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希望或者放任)

245.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246.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或者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能抗拒;不能预见)

247.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24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的,是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49.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处罚。(累计贪污数额)

250.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论。(非法所得)

25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252.我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论处。(共犯)

253.因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被勒索)

254.未经,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5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56.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

中写明有关情况。(起诉意见书)

257.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处理。(有关主管机关)

258.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席审判程序)

259.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260.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的统一领导)

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

26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宪法)

26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的特权。(超越宪法和法律)

264.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65.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66.宪法规定,不得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2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268.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相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69.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70.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规定。(法律)

271.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区域自治)

272.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

273.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

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负有主要领导职责)

274.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275.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牵头办理。(上级党组织)

276.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向谁请示由谁答复)

277.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轻微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予以诫勉)

278.决定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以名义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监委)

279.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依法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由与同级检察机关协商案件指定管辖事宜。(上级监察机关)

280.对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退回的合法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归还,原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予以赔偿。(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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