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队伍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市xx队伍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市xx队伍各级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武警及xx队伍、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单项采购可称为采购项目。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是指各级部队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化服务、车辆维修、保险、检测、基本建设中的勘察、造价、设计、监理、审核结算服务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不论资金来源,各级单位采购行为均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采购管理范畴,执行当地财政关于采购管理的制度、规定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本级采购,予以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xx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采购领导小组),在本级党委领导下负责采购工作的管理。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部门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部门长担任,成员由司、政、后、防四部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采购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六条xx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本级采购活动,审核采购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处理采购投诉。审核批准下级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
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作职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工作,在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监督本部门采购工作。
第七条xx局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后勤部门。采购办主任由后勤部门长兼任,成员由审计员、财务科、项目承办人、采购办内勤等组成。司、政、后、防四个部门以及基建部门有采购项目时派出项目经办人参加本级采购办,外聘一名法律顾问负责采购工作相关法律事务。
采购办组织机构
主任:
成员:
第八条xx局采购办主任工作职责:负责采购办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组织协调分配本级采购工作任务。批准公告公示内容、标书、签发中标通知书、审查合同,管理工程决算、结算,监督合同执行。
财务科负责审核监督采购预算的执行、联系本级财政审批采购组织形式、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付款报销等工作。
审计员负责对本级项目的前期立项资料进行审核,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组织项目结束后的审计工作。负责大队级以下单位各类采购或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和决算等的审计工作。
项目承办人由采购办主任指派后勤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在采购办主任领导下直接负责监督、管理采购项目活动,指导有关单位按标准制定采购文件、按程序完成采购项目、按规范收集内业资料。
采购办内勤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保管。出具采购档案材料清单。
第九条司、政、后、防四个部门以及基本建设部门等单位按经批准的预算提出采购需求,为采购需求部门。
采购需求部门工作职责:派出项目经办人,根据已批准的预算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需求和技术标准后提出采购申请,提供采购单价、需求和参数等采购技术资料,配合有关单位制作标书,拟定合同,执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办理付款结算,出具验收意见。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采购业务指导及审计监督。
项目经办人工作职责:在采购需求部门的领导和采购办的业务指导下,具体经办采购项目。
支队将成立询价小组,对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公开询价。
询价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询价小组工作职责:在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中,要公开进行询价,根据需求,至少要组织三家以上供货商进行报价,最后采取价格最低的供货商,并形成材料存档。
第十条大队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大队领导为组长的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接受支队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贯彻执行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并执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已批准的预算向本级财政有关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限额提出采购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标准向支队采购办上报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单价、需求和参数等采购技术资料,配合有关单位制作标书。批准公告公示内容、标书、签发确认中标通知书。拟定合同,执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办理付款结算。处理采购投诉。接受审计、纪检监督。
第三章程序与流程
第十一条xx局采购限额标准,按同类标的年度预算计算:货物类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或工程类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办在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采购。如地方政府的采购限额标准低于此标准,则执行地方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采购,按财务审批权限执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需招标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单价5万元以下)、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显示设备、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速印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通用摄像机、各类办公用品等执行政府协议采购的项目,不受采购限额限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年度需求,在年度预算批准后统一提出采购计划,由采购办实施采购。未列入年度需求,不予采购。
大队的采购项目由大队采购小组按有关法规实施。
第十二条xx局采购审批程序:
(一)采购需求部门对照采购限额标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年初预算和权限先进行事权审批。事权按程序批准后,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报送采购计划,由组长审批。审批同意后,采购需求部门将批示意见、采购申请、采购计划报送采购办。
(二)采购办按采购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确定项目承办人,项目承办人与项目经办人从第三方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一家造价评审机构确定招标控制价,根据相关文件,向本级财政上报采购请示、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三)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情况,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实施。如地方政府要求实施公开招标的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则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四)非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由采购办在省、市财政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取,由项目承办人和项目经办人在审计监督下,随机抽取一家代理机构,由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订代理协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执行采购项目。
(五)支队逐步推进互联网采购,由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互联网采购程序。
(六)采购额度5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支队采购办须将项目计划、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报总队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向地方政府申请。
第十三条大队审批程序:
(一)大队的采购项目,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财政关于采购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将项目计划、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报告本支队采购办审批后方可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申请。
(三)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必须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情况,可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大队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到本支队代理机构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xx局采购工作流程:
(一)采购项目立项。采购项目经本级财政批准后立项,采购办将采购项目审批情况告知采购需求部门,启动采购工作。
(二)制作标书。采购需求部门在进一步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拟定采购明细、需求、预算、技术标准等文件,逐级报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后,交采购办联系代理机构制作标书,标书由采购办主任批准后交代理机构发售。
(三)发布公告。代理机构拟定公告,经采购办主任批准后,在国家采购网,省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时限严格按照招标法执行,不得延长或缩短公告时间。公告不得设立不合理报名条件。采购办及时将公告内容通知采购需求部门。
(四)开标评标。采购办派出项目承办人、经办人、审计人员代表支队参加开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从支队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名参加评标。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办主任签发中标结果确认书。采购办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采购需求部门。
(六)签订合同。采购需求部门按中标结果拟制合同,采购办会同法律顾问预审合同,预审合格后由采购需求部门逐级报分管采购需求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专人签订,并加盖本级单位印章。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七)合同执行。采购需求部门组织中标单位按合同履约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八)项目验收。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办承办人组织采购需求部门、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验收,有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机构)验收。验收应有验收报告,由采购需求部门两人以上验收人员及审计人员签字。验收结果经采购需求部门的主管领导和部门首长审批后,报采购办备案。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监理部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验收。
(九)项目审计。项目承办人与项目经办人从第三方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一家审计机构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认定。
(十)建立档案。采购需求部门配合采购办收集整理该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文件、资料等材料,建立采购工作档案。统一交采购办内勤保管,采购办内勤出具采购档案材料清单。
(十一)报销登记。采购需求部门按合同约定、履约进度,履行财务审批程序开展报销,报销前必须将该项目的付款请示、合同、发票、验收单、采购档案材料清单、审计意见等材料报送财务科,工程类须同时提供工程形象进度单以及工程现场照片。采购需求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十二)基本建设应由第三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审计结果须经支队财务、审计部门认定。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必须严格采购流程,在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上报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xx局要通过招标方式,建立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库,机构库中造价评审专业与审计专业机构各五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分拆项目等形式减少项目金额,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参与招标过程的任何人员,不得与潜在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有任何倾向性。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技术参数不得指定或指向品牌、厂家、服务商、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提供参数人员都不得参与评标,不得担任项目承办人。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参与验收。项目承办人与经办人不得为同一处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采购需求部门申请、分管领导、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支队军政主官批准,可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参与采购人员必须严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违反本规定,由支队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支队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标准发生变更的,以最新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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