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暂行办法
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x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弘扬先进,鞭策后进,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主动担当作为,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和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以xxx党组、xxx办公室或相关临时性机构名义实施的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
第三条本办法通报的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xxx,xxx及其所属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
(一)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决策部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xxx系统争得荣誉的;
(二)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坚决有力,xxx重点工作推进速度快、成效显著的;
(三)在xxx领域积极开拓创新、特色明显,受到上级党委、政府、上级部门或局党组肯定并予以推广应用的;
(四)完成xxx管理综合性工作、重要单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五)在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中成绩优秀,受到检查考核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应用的;
(六)上级机关或部门要求予以通报表扬的;
(七)其他需要通报表扬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决策部署措施不力,重要工作推进迟缓,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二)因政策把关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失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干部队伍稳定或xxx部门形象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上级机关或部门要求予以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况。
第六条通报表扬的对象为个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每年定期进行的常规性通报表扬事项,相同或相近范围、类型、名目的常规性通报表扬,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通报批评和临时性通报表扬事项,可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申
请。
第八条局属各股室或相关临时性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制订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建议方案,报局办公室初审后,分别由分管业务和办公室(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九条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需口头表扬或批评的,由局主管领导或委托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适当场合进行口头表扬或批评。
需书面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由提出方案的主办股室或临时性机构撰写通报,经办公室(人事)会签、审核,报分管领导及一把手审签后,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条表扬性通报要着重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做到典型引导,示范带动,起到激励和导向作用;批评性通报要着重剖析根源,归纳教训,做到问题真实,评断准确,起到警示和鞭策作用。
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要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方案认真整改,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一般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确定通报范围。
第十二条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干部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综合考评内容,并作为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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