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4页)
三十三、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畅通网络在线问政等政民互动渠道,加强互动交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巡视巡察监督。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重点信访事项,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驻区单位及区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区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区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五)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守底线的重点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和区审计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四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主任和区审计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开展学习交流。
区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七、对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区长确定,并报区长同意。属于副区长、区政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沟通协商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八、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运转。
四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调度会议决定事项、"三争"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形成《未达时序进度工作日(周、月)报表》和《三争清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要认真研究落后的工作事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推进落实。
五十二、区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区长批准后,列入区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区长审定。
区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区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协调,以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十四、市政府部门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XX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处理
五十五、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XX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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