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作机构管理制度-10篇(第5/7页)
二、乡镇政府收到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核发批准文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乡(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地审查资料和条件,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五、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对申请的宅基地选址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现场查验并出具意见书。
六、乡(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七、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以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涞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乡镇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十、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过程监管,落实好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文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乡镇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主体,对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和巩固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特制定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XXXX
一、会计核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清产核资结果,规范会计核算,完善会计资料。新会计制度出台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设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禁擅自乱设、乱用会计科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要根据折股量化情况,及时完善资本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要规范固定资产核算,及时、足额计提折旧,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福利费"科目一定要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使用,严格控制福利费开支;年度终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核算收益情况,保证会计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实行村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的,乡镇委托代理机构代管集体资金、代理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济业务的授权、执行与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或称报账员)负责备用金支取与保管、收入报送、开支报领、财务公开等事项。
乡镇委托代理机构要以所代理的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设置序时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备查账簿;乡级设置总账和明细账;乡镇财务代理中心可根据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的多少设置明细账,明细账一般包括:资产类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林木资产明细账及长期、短期投资等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应收应付明细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应付福利费及长、短期借款等明细账);收支明细账(按照收入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资本"账户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每月月结后,村级报账员要及时跟代理中心会计核对本村现金与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
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
注册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持特别法人证书到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可根据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情况,结合会计核算需要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未实行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审批、审核、记账、出纳、会计人员不得一人兼任,支票、印鉴应当分别保管。
实行村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的,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按规定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做好监督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超过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的,应采用转账结算。杜绝"白条"抵库。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底作出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初作出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都应当纳入预、决算管理。财务预算方案应当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筹资筹劳计划等项内容;决算方案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收益分配情况及预算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及说明。
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有变动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应当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决算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编报及时。决算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审查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四、集体收入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应当取得的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要做到应收尽收,经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足额存入规定账户,不得迟报、瞒报,严禁公款私存、坐支现金,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要加强收款票据管理,严格票据申领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出借票据。
承包金、租赁费等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较大损失确需减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是严格开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二是制定统一开支标准。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理合法客观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交民主理财组织或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账。凡是按规定审批权限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批的,报账时要附上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严禁擅自作主、先支后报、越权审批或无审批付款。要严格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六、民主监督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监管,保障集体成员对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财务监督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参与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拍卖等活动,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有权审查各项收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直接向农经管理部门反映财务管理状况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村集体财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年初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方案及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村集体账目。村集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干部报酬等要逐项逐笔公开。对于多数集体成员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
七、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要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核算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催收各种应收款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签订还款协议(合同),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或"三资"委托管理中心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增加新的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凡是违规新增债务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录资产增减变动及结存等情况。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程序及时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即备查账簿,如实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