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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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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X民政局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36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秘〔202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指的是市民政局及下属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市民政局办公室为全局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牵头科室,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全局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条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政务新媒体牵头科室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技术保障运营维护等工作。双方须明确约定外包事项及权责,建立保密安全制度,签订保密安全协议,加强对服务外包单位监管,建立完善对服务外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严禁将主管主办职责全权交托服务外包单位,变托管为"脱管"。

民政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各级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条全局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报审备案制度。拟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经集体研究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X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逐级报市主管单位审核,核准后在新媒体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四条开设备案。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开设政务新媒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三)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开设政务新媒体须经逐级核准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严禁"未批先建"。

开设移动客户端要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多语言服务,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须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和适老化、无障碍适配,不支持的应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关停。

第五条清理整合。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应用系统建设。对同一平台开设两个及以上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集成到一个账号,做大做强主账号;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清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整改关停。对不发声乱发声、"不务正业""雷人雷语"和信息更新慢、办事效率低、互动交流差、功能不实用的"僵尸""空壳"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整改,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运维等原因需变更、关停的,须经逐级核准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严禁"私自关停"。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协调,在1个月内完成变更、关停工作,如平台方不予受理或长期无结果反馈,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统筹协调。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移动客户端的所有链接。

因安全、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情况需紧急关停政务新媒体的,应第一时间按程序逐级向市民政局办公室报备,再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涉及网络舆情、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的还应向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备。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基本信息包括主办单位、开设主体全称,负责、联系人姓名、职务、手机、座机,账号名称、类型、功能,账号文章、主页、下载的URL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填报《X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经逐级报备后在新媒体系统内修改基本信息。主办单位要加强新媒体系统的动态维护,确保账号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六条全局政务新媒体建设发展遵循网络及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明确功能定位,紧扣需求引领,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以围绕民政工作、公众需求关切为根本,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建立信息内容更新机制。以文字图片类信息内容为主的政务新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以音视频类信息内容为主的政务新媒体至少每10天更新。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上级党政机关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需转发推送的重要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在12个小时内给予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应突出"政务当先",做到严谨、规范和政务相关性,发布与本单位职能、业务紧密相关信息,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无直接关联的信息。应以信息发布是否准确权威、网友诉求是否及时回应作为检验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的标尺,杜绝为片面刻意追求点击、流量而"蹭流量""卖萌""卖惨""标题党""抖机灵"等庸俗化娱乐化现象。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互动回应、政务服务等功能。

规范转载发布。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各级党委、政府等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国家、省、市等主流权威新闻媒体,以及有关主管单位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

转载发布他方或他人原创内容应获许,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一般不使用、转载商业网站(新媒体)和自媒体信息,确需转载须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全市政务新媒体发布图片、视频等应使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图片库、视频库或转载来源规范的素材,严禁发布转载来源不明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第八条严格落实信息内容三级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观、法律观、政策关、保密关、舆情关。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主办单位负责,由单位信息员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填报、校对、编辑格式,负责信息初审,并填写《X市民政局信息发布审批表》;科室负责人对信息员填报的信息内容进行复审校对;相关负责人对复审后的信息内容进行终审。严格内容编辑审核等权限分离,严禁信息"自编自审自发"。单位重要重大信息审核发布一般为主要负责人进行终审。各局属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分级分类审核的主体、流程等。

第九条常态化监管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对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内容发布质量、更新数量等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交流渠道畅通;信息安全巡检制度,定期自查整改(严重)表述错误、泄露(违法收集)个人隐私、问题地图、商业广告(软文)、违法涉密敏感等信息内容;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重大重要时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等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清理整治制度,持续推进"问题政务新媒体"、"僵尸账号"等清理整治。

第十条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落实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网络安全责任制,信息安全主体责任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等机制。

政务新媒体安全包括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

第十一条意识形态及信息内容安全。

(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链接违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商业广告(软文)、反动、暴力和色情等信息页面,切实防范网络意识形态、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及网络舆情等风险。

(二)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公职人员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舆情及回应等不宜由个人发布的信息。

(三)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二条账号安全。

(一)严格对所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原则上密码每3个月变更一次,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和强度,至少使用数字、字母、特殊符号中的2种,管理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变更密码,收回权限及所配设备等。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无安全保障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须及时退出登录,防范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政务新媒体管理及工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保密审查,完成岗前安全及业务培训。严禁将账号权限全权交由非在编在岗人员、智能软件(客服)等管理。

(三)发现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局政务新媒体牵头科室要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局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检查,存在问题的政务新媒体要在1-5日内完成整改,确保运行规范。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长期整改不到位以及拒绝整改的,责令关停账号,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政务新媒体文件精神、工作要求及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适时对具体工作作调整部署。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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