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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运行管理制度汇编合集13项(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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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努力学习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为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档管理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需要。

(三)档案归档制度

1.凡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对国家和社会都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2.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卷内文件须根据不同情况按重要程度、时间顺序排列,不同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

4.认真制好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做到格式统一,字迹清楚,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应归档文件材料。

5.除基建档案外的其它档案一般在次年八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基建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并完成审计后进行立卷,并移交档案室。

6.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一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年以下(含十年)。

7.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必须经档案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销毁。

(四)档案利用制度

1.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与本身业务工作有关的档案,档案室给予查借,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除特殊情况,概不外借。

3.档案利用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整洁,严禁任意拆卷、撕页、涂改、划线、画圈、剪贴等。违者按《档案法》规定酌情处理。

4.档案利用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摘抄。

5.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指定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单位。

6.档案利用者应及时反馈利用效果给档案室。

(五)保管制度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档案都应整理成卷,保管单位存放在密集架内,做到排放整齐,方法科学,便于查找。

3.定期进行了档案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时报告有关领导,尽量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面貌。

4.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存放杂物,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5.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适时调节库房湿度,使档案室湿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做好温湿度记录。

6.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7.档案室钥匙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入内。库房钥匙遗失时,应调换门锁。

(六)档案保密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2.密级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放入专用铁柜并加锁,不随意乱丢、乱放,不私自摘录或擅自翻印。

3.机密档案资料一定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并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外借。

4.要做到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5.凡造成泄密或失密的,视情节按《保密法》规定给予处罚。

(七)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是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其统计工作是提高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质量的手段,综合档案室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2.档案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数量统计和档案业务工作统计。

档案数量统计包括:库藏数量统计,构成情况统计,质量情况统计,不同保管期限,机密等。

档案业务工作统计包括:开发利用统计,工作条件统计,工作人员统计等。

3.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原始记录为准,做到数据准确,填报及时、准确、科学。

十、保密制度

(一)公文保密

1.收进、分发保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阅文人不得私自从传阅夹中抽调文件;阅办秘密文件应在机关进行,不准带到家中及公共场所;不许擅自抄录、复印。保密文件应定期清查,借出的要按时清退,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2.保密废纸要送到指定厂家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进行登记,要有两人以上监销。

(二)会议保密

1.涉密会议应选择在有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视、电话会议。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涉密内容。会议的涉密文件应妥为保管,不准擅自乱传乱发。

(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保密

1.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工作内容。

2.在保密文件传输、传真往来中,严格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3.档案室、计算机房,应采取防盗、屏蔽等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通过计算机传输秘密信息时,必须实行信息加密或信道加密。

5.严禁通过计算机向境外传输秘密信息。

6.要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市保密局关于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的保密暂行规定》。网络必须内外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购买、使用境外生产的加密设备和未经安全保密检查的软件等产品,严禁拷贝、记录涉及本机关保密的文件、资料。

(四)涉外保密

1.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考察,贸易洽谈,向外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参加或组织对外经济、文化、科学交流,应事先对交流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严禁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到市保密局办理《出境许可证》。

3.出境、出国人员应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在国外任何场合都不要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商议问题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与国内联系,确需涉及秘密内容的,应与我驻外使馆联系解决。

(五)新闻信息保密

1.重要的新闻稿件应送有关领导审签。

2.向上级机关和向外提供信息,重要信息送有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六)泄密处置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必须迅速报告主要领导,立即查明泄密的内容和密级、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较轻的,由保密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公物资采购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程序,节约开支,降低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品种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物资包括以下8类:

1.计算机设备类:包括办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2.计算机辅助设备类:包括打印机、扫描仪等、移动硬盘、U盘等;

3.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5.电器类:包括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等;

6.办公设备耗材:墨粉、墨盒等;

7.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档案橱(柜)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8.办公用品类:纸质材料(含文印室用纸)、笔、胶水、订书机等日常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二)采购管理原则

购置物资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领用登记、离岗交接的原则。

1.按需配置。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配置原则,现有办公设备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阳光采购。物资采购要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实行阳光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应分批采用招标或市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3.归口、专人管理。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原则上归口办公室管理;

(三)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物资,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任同意后,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四)领用登记

办公室要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在"物资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保管人员要做好帐物定期核对工作。

(五)保管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办公室通过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情况,并会同资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实行离岗交接制度。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调动、退休、离岗前,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严禁个人将公有财物带走或私自调换、转让他人。

3.建立贵重物品统一登记制度。各科室按需购置的贵重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全程管理。、公司所有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六)报销规定

物资采购报销须附物资清单和发票,经办人员签字,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主任审批。

十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由经济及下属公司发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招投标

第一条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在县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或者有应急需求的项目,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六)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下的。

(五)咨询服务费30万元以下的。

第二章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参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政发〔2018〕44号文件)执行,凡涉及工程变更,由相关科室提出,班子讨论决定。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加强财务收支审核,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财务管理。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对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财务日常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出纳进行日常现金收支业务及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单位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经单位的签字领导签批后方能支出,工资发放、差旅费报销、小额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实行联签制,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大额资金使用由班子集体讨论,再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联签。

三、内部牵制控制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单位会计不得兼管本单位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

第九条银行印鉴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即出纳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主办会计保管法人人名章,银行印鉴章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外出。

四、收入控制

第十条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禁止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第十一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根据来源、用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明细登记,分类处理,确保收入事项清楚,支出合理有据。

(一)财政拨款收入管理。根据县财政年初下达的预算,会计、出纳要及时按预算进度申请拨付预算资金,保证单位日常事务的正常运转。

(二)其他收入管理。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其他零星杂项收入(如废品处理收入)、库存现金溢余、其他应付款核销等也要纳入单位资金的统一管理,财务应根据款项来源明细登记,做到其他收入事项清楚。

五、支出控制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先批后支的原则,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进行列支。

第十三条报销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报销时,注意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不得涂改),票据必须是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收据。如品名、数量较多时,应另附明细清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列支。

第十四条单位各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一般使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单位所有的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如属大宗项目采购或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包括目录内及目录外限额上)内的商品及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原则上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用时领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会议费管理。列支会议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议开支实行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总额。

(二)会议费要求"一会一清",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七条培训费管理。列支培训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www.gongwenxiezuozhijia.com

(一)培训费开支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因工作需要,个人参加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须经领导审批,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第十八条交通费管理。交通费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报销时应提供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油费、停车费等原始票据。

第十九条差旅费管理。列支差旅费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各科室人员出差应履行事前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持相应的公务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通知及交通、住宿发票等有关凭证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列支公务接待费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工作要做到"先报批,后接待",每次接待须由单位领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二)各科室对确需接待的公务客人,根据接待公函或文电记录单及时核算接待费用,开具发票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到财务室报销,接待费实行一单一结。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接待,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文电记录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等凭证。

(三)商务接待按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在批准预算额度内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工作进度,由各项目经费负责科室按照预算明确的用途提出项目经费支出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财产保护控制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库存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库存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应每日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四)任何人不得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如果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在允许使用公务卡的条件下不得使用现金,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银行存款每日按收支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按月结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单相符。

(三)根据支票结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逾期支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须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资产购置的,须提供《资产配置需求表》(附件2)和《资产验收入库单》(附件3),并及时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卡片信息。当购置商品数量及品种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时,均应附供应商的明细购物清单。

(三)固定资产报销时经手人需提供固定资产审批单、固定资产交接单(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等单据。

(四)固定资产处置时申请科室需填写报废申请表(附件5),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办公室审批,经资产管理科室及财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完成后续实物资产移交及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往来款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是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算的款项。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年度清查制、坏账核消制度,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健全债务债权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七、单据控制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单、报销单、原始凭证、支付费用明细、会议培训通知、派出单位公函、采购合同等单据。

(一)审批单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单据。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明确经济责任,外来原始凭证取得时经手人需在凭证背面签字;自制原始凭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原始单据中没有标注费用明细的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支付费用明细。

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背书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退回,要求补齐。

第二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领取,并统一保管。领用、发放、核销实行"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票据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已领发票、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票据。领用时必须先登记"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票据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作废应当各联齐全,并于年度结束后及时办理核报、核销手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县财政局要求进行核销。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移交委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必须科学保管,存放在会计档案室内,做到编号准确、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需销毁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清册,派至少两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九、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五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中相关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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