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办法(纪委)
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精神,有效防范干部履职风险隐患,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委"三项机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各镇(街道)、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以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履职风险"是指干部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因思想认识、业务能力、政策把握、工作方法、工作经验等原因,导致可能出现的失误、错误、过失、偏差或者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不同于凭借公共权力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谋求私利等"廉政风险"。
第四条干部履职风险防范是"三项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或组织处理的前置环节,重在预防干部出现失误、错误等问题,应坚持党管干部、分级报备、事前防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做好"两预一防"工作。
第二章干部履职风险预估预判及报备
第五条风险预估预判:各单位党组(党委)、干部个人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或者承担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采取"个人提、领导点、集体议"等形式,集中分析预估可能存在的干部履职风险隐患,并对风险隐患进行预判,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分级分类建立干部履职风险台账。
第六条风险报备:各单位党组(党委)、干部个人对预估预判的风险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备案。科级干部向县委组织部报备;股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向所在党组(党委)报备,不设党组(党委)的向单位党组织报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向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报备。
第七条报备方式:风险报备一般采取定期报备和重大任务专题报备两种方式进行。
(一)定期报备。每年年初集中组织干部进行履职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排查台账后,逐级审核上报。因组织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补充或完善报备内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备。
(二)重大任务专题报备。承担阶段性重大任务前应当组织履职风险预估预判,建立干部履职风险台账,逐级审核上报。
第八条报备程序:
(一)干部自查。干部个人结合岗位职责,在预估预判的基础上,填写《干部履职风险防范报备单》,上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并对履职过程中服务群众、依法办事、廉洁用权、遵规守纪等作出公开承诺。
(二)党组(党委)审核。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结合单位职能,对干部个人上报的《干部履职风险防范报备单》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形成《干部履职风险防范报备表》,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组织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报送的《干部履职风险防范报备表》进行备案管理,并分析研判风险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深入,防范措施是否精准有效。对应付差事、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上报。来自头条号公文与课件(基层公务员的日常),QQ545658867,海量热门优质材料和PPT课件。
(四)备案反馈。根据研判情况,县委组织部向各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备案情况,并指导各单位党组(党委)做好风险隐患防范。
第三章风险防范
第九条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定期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级别风险隐患,采取学习教育、谈心谈话、健全制度、轮岗交流等防范措施,教育引导干部依法正确履职,提高化解风险能力,确保风险隐患理得清、查得准、防的住。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针对防范化解风险认识不到位,业务不熟悉等,应组织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将防范化解干部履职风险作为干部教育重点内容,每月围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至少集中开展1次教育,引导干部依法正确履职,树牢风险意识。
(二)健全完善制度,扎紧制度笼子。针对制度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坚持把执行制度、规范程序作为防范化解干部履职风险的关键,在承担信访维稳、征地拆迁、行政执法、项目推进、政策执行、审批事项、选人用人等高风险岗位上,健全制度机制,形成严密完整、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有效规避小的风险隐患转化为大的矛盾问题。
(三)落实谈心谈话,经常咬耳扯袖。针对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压力大等苗头性风险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定期研判干部履职情况,适时组织谈心谈话,开展经常性思想引导,帮助干部强化防范意识,消除风险隐患。注重人文关怀,了解思想动态,排解疏导压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等制度,关心关爱干部及其家属的身心健康。
(四)严格干部轮岗,强化履职管理。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等核心关键岗位,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交流轮岗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轮岗,将防范履职风险纳入任前谈话内容,严格履职监督,营造干事创业、勤政廉政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条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干部履职风险防范的人员、经费支持,保障干部学习教育、业务培训等需要。
第十二条各单位党组(党委)对本单位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工作负主体责任,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履职风险"两预一防"机制,定期了解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表现,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坚决杜绝干部履职风险"一填了之""一报了之"。
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落实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年终综合考核时,县委各考核组应当听取各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定期督促检查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干部履职风险防范工作。对落实防范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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