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条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第五条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第六条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第七条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学院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第十条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害活动。
第十二条严禁学生在校门口购买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