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审批
(一)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践工作需要,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批后上报财政。
(二)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
(三)校年度预算调整及校内各部门经费追加,须经申请部门主管(含分管、协管、下同)校领导同意,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意见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四)校内各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调整用途,发现问题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五)校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审批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收费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及保管等由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三、支出审批
学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校内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财务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和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校统管预算经费支出。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二)报销流程:
(1)各部门所需经费经部门的承办人填报销单、整理报销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各部门的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会计负责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
(4)主管财务校长最后审批,按规定金额经校长及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三)同期同类业务审批以合计金额为准,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回避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审批责任
(一)学校财务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绩效成果考核负全责。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行政、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财务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关于财务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