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2(第2/2页)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各大队级单位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提出意见或建议,商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大队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报xx局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xx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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