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第2/3页)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全力开展运输市场打非治违
一是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积极推行跨区域联合执法、市县组团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强"两客一危"、农村客运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支持保护运输企业合法经营,净化运输市场环境,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优化提升平台布控。修订完善平台布控规则,开展布控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布控查处准确率;积极探索利用非现场执法、超限检测站、视频监控点监控设施,推进平台布控向国省干线公路延伸。有条件的市县要在高铁站、汽车站、收费站等车流比较集中的场所,建设视频监控设施,汇入平台开展精准执法。
三是着力破解监管难题。积极探索依托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深入开展网约车执法难点问题调研,全力破解网约车发现难、取证难等监管难题,研究出台网约车执法指导意见,加强网约车执法监管。对群众投诉举报数量多、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市县进行现场督办,指导属地严格监督检查,强力整治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是开展三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协作,组织开展包车客运、巡游出租车、驾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重要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执法监管,研究破解和严厉打击包车长期异地经营、巡游出租车宰客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开展驾校摸底排查,加强明查暗访,重点打击"黑驾校""黑驾培点",保障驾培学员合法权益。
五是积极推进府院联动。协调省府院联动办公室,推动将非法营运行刑衔接纳入XX省第二批府院联动解决问题事项,强化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协调联动,建立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政策指导,依据《刑法》规定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二)强力推进治超交通强国试点建设
一是高质量完成试点建设任务。配合省人大完成《治超条例》修订,研究出台源头监管、大件运输管理办法,指导XX、新乡等7个单位持续深化交通强国试点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召开源头治超、超限检测站转型发展现场会,推动试点建设有序开展。邀请第三方共同开展非现场执法、治超信用监管等课题研究,力争在关键环节有所创新突破。
二是常态化开展路面联合治超。充分发挥各级"治超办"协调监督作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跨铁路桥、跨南水北调桥和省市县交界处联合治超力度,重点打击"百吨王"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反弹现象。联合公安交警适时对超限超载高发频发、群众反映大、治理效果差的路段开展跨区域异地执法行动,切实解决好当地人难治当地车问题。
三是加强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超限检测站信息化设备功能,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站点实时联网在线、治超案件及时上传、信息交换共享共用。加强数据监测分析,每季度通报存在问题,跟踪督办整改,并将联网在线、案件办理等情况纳入"平安公路"年度考核。开展超限检测站布局优化调整,报请省政府撤销17个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并对部分普通公路站进行位置调整迁移,加快完善全省治超网络。
四是强化货运源头执法监管。持续督导全省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配置称重检测和监控设备,接入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联网运行,实现远程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开展责任倒查,对路面查处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倒查违法装载源头,依法落实"一超四罚"。
五是优化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加快推动审批与监管数据共享,加强大件运输货物勘验工作,督促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为勘验点配置移动称重设备。依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持续开展违法大件运输车辆预警和查处,重点整治未经许可擅自行驶、虚假瞒报和不按规定护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大件运输车辆损毁公路桥梁事件发生。
六是持续推进治超执法转型。研究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转型发展指导意见,持续推动超限检测站由单一治超向综合执法转型,由"固定"治超向"固定+流动"转型,由人工执法向科技执法转型,由"单打独斗"向联合执法转型,由线下处理向线上办案转型,由注重处罚向注重服务转型,构建"一站多能"的综合执法服务站。
(三)集中开展涉路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组织开展高速公路路域环境集中整治。会同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辖区高速公路违法建筑、违法涉路施工、桥下堆物等问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县乡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开展县乡公路路域环境专项整治,重点治理"马路市场"、违法增设平交道口等行为,加大集市期间执法力度,对占用公路违法经营的商贩进行劝导处置,专项整治结束后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评比排名。
三是常态化开展限行设施排查整治。按照"即报即查,即接即办"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认真核查、依法处理、迅速反馈,形成监管闭环。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违法限高限宽设施得到及时处置。
(四)严格履行海事航务执法职责
一是加强重点部位执法监管。积极推进航务海事执法职能移交,建立完善水上执法机制,加大重点库区、码头、渡口、港口等水域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员超载、违法航行等违法行为;压实执法责任,加强对船舶运输企业监管,从严查处内河船舶涉海运输经营行为,定期通报水上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二是强化水上执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深入摸排辖区重点水域执法安全风险,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组织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清零行动,加强水上涉客运输、危化品船舶、封闭水域客船等执法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三是组织开展推选先进活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人民满意的海事执法集体、海事执法标兵"推选活动,推选一批海事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努力打造新时代XX海事执法品牌,展示XX海事执法良好风貌。
(五)加快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是完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执法模块。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运政执法、路政执法、治超执法、教育培训、绩效评价等执法业务模块建设,整合现有系统信息资源,健全完善违法客货运车辆预警、指挥调度、线索移交、案件办理、处理反馈功能,全面建成"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监管"的XX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形成执法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是全面推广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研究出台《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工作指南》,加快推进系统部署应用,力争6月底前各市县全部启用,8月底前所有执法案件均通过系统办理。加快推动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与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执法数据全入网、流程全追溯、案卷全上传。
三是推进非现场执法设施建设应用。研究出台《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设施使用和管理。鼓励各地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设施建设,尽快形成非现场执法网络,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省厅将按照一定比例,对通过验收复核的新建非现场执法设施进行补助。
(六)着力提升执法队伍能力素质
一是开展"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按照省厅统一安排部署,下大力抓好"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研究制定执法系统活动方案,明确活动重点事项,着力提升能力、改进作风,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法制教育等多种活动,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二是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安排,重点围绕粗暴执法、趋利执法、收受"黑钱"、违规收费等12类问题,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科学组织执法满意度评估和绩效评价,切实解决一批顽瘴痼疾、清理一批害群之马、健全一批规章制度,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三是深化完善监督机制。研究出台全省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执法监督事项和程序,坚持每季度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开展异地执法监督行动,及时发现处理存在问题。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面向社会重新聘请一批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座谈交流会,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紧盯网络负面舆情和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必要时安排专人驻地督导,督促相关市县限时办结,及时反馈,降低负面影响。省厅将每季度对各市网络负面舆情、12328投诉举报及市县督办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通报,不断提高执法监督质效。
五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负面舆情和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要严格按照省厅"八不准、六严禁、四必究"工作纪律,从严从快进行查处,该调离调离,该辞退辞退,该问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包庇袒护。同时,对一些重要或敏感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轮岗调换,防止长期从事一个岗位滋生腐败等问题。
六是持续抓好队伍教育培训。深入实施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省市县三级要广泛开展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业务骨干、执法宣传员等多角度多层次培训,定期组织以案促改活动,用典型案例教育执法人员增强敬畏意识,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养成令行禁止作风。
(七)注重打造交通执法宣传阵地
一是培育执法宣传精英。各省辖市要选拔培育一批执法宣传骨干,有重点地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写作能力和宣传水平,建立一支业务熟、能写作、善于发现新闻点的执法宣传队伍。省厅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业培训,切实提升执法系统宣传水平,强化舆情应对能力,传递执法正能量。
二是创新多元化宣传渠道。要创建一批有影响力的执法宣传公众号、微博号、抖音号,占领宣传前沿阵地。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回应负面不实信息,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唱响执法主旋律。
三是抓好"路政宣传月"活动。按照部统一部署,5月份在全省广泛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各级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乡村集镇、货运场站、运输企业等地,借助媒体平台,采取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品、设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执法政策,营造群众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