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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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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我国多数残疾人都分散居住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之中,残社体系的构建应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从三个层面"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包括: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应从以上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在依法厘清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和制定县(区)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过程中,应当考虑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的权责归属问题,明确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方面的功能、规模和事务范围。二是融入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将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和服务下沉的重心之一,使其成为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中充分融入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要素,将残社体系与就业社保、养老托育、医疗卫生、家政服务、治安执法、纠纷调处、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务场景有机集成和精准对接。三是融入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都是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资源,也是能够在基层社区充实残社体系的重要力量,可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保障等措施,鼓励其参与到以实现社会治理新格局为目标的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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