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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常态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联动共筑作风纯正的和谐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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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常态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联动共筑作风纯正的和谐基层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定高举反腐败斗争旗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严惩腐败分子;在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同时,坚持实践发展到哪,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发力、多点突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法规制度,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今天,我就围绕"常态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联动共筑作风纯正的和谐基层",与大家进行学习交流。

一、从组织关怀的角度出发,深刻领悟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意志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点是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而后,又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准确地定义和阐述,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其中,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种形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将其表述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是直接写入了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些无一不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意志。

(二)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延续发展。土地革命后期,中共中央在总结"左"倾错误路线给中国革命造成的重大损失时,就曾在瓦窑堡会议上作出决议:"对凡是犯错误的同志,不是要轻易地给以打击,轻易地加上帽子,而是给予耐心地一次又一次的说服教育"。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整风运动中,毛主席进一步概括出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并将其解释为"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1981年邓小平同志再次重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坚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党的团结,健全党内生活,帮助同志进步所必需的"。2005年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从说服教育到一代代领导关于"团结--批评--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论述,再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斗争""批评"是方法,"团结"是目的和结果,都展现出一种活泼的党内政治生活方式,都展现出"帮助同志进步"的深切关怀,都展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高超智慧,都是为了防止一般问题滑落向违法乱纪的深渊,都是为了从问题发生的最初挽救人。

(三)这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具体现实形势。《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鲜明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在这样大背景下,顺势而生,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这无疑是我党纪律建设方面的一大创举。尤其运用"第一种形态",从让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对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提醒、早挽救,使广大党员知敬畏、明底线,体现了保护大多数的智慧,挺纪在前,通过教育大多数、医治大多数,有力地拦截并阻断了少数党员逐步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最终实现让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

(四)这是推进监督、理顺思想的实践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这个规定中要感悟三个关键词。范围广:监督没有禁区,表明人人都在监督范围之内,没有例外;执纪严:严格监督,监督是严格的,不可能是请客吃饭、喝茶聊天、欢天笑语;必追责,有权就有责,有责必担责,失责必追究,没有商量的余地,没有下不为例的照顾。但有的同志现在还没有认清态势,思想还没有跟上形势。近几年纪委工作有个明显特征,各级的巡视巡察明显多了起来。查处的问题多了,追责的人员多了,伴随的埋怨也多了。有的同志受不了批评,接受不了检查。尤其是经手账目的同志,往往感觉压力很大,个别的甚至产生了"干活肯定出错,出错肯定问责,还不如不干"的错误思想。这些同志没有跟上时代,没有认清形势。没有认识到追责的根本在于帮助人,在于提高能力,处理人只不过是组织上的手段;没有认识到追责是新常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通过这一课,我就想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大家能够对"第一种形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掌握,另一个就是要能够从思想上、心态上自觉接受"第一种形态",端正认识,不要抵触。

二、从学思用贯通的角度出发,切实明晰掌握"第一种形态"的内涵要义

(一)"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明确"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基层党委(总支部)主要对基层党委(总支部)成员、直接领导的党支部和党员进行监督;党支部主要对支部成员和党员进行监督;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三个方面监督义务: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意见和诉求;②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③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问题,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风气监督员,聚焦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清单等开展监督,重点监督改作风纠"四风"、处理基层敏感事务、保障合法权益、纯洁内部关系、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形象等。由此可以认识到"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在党委,"第一种形态"是党委领导的"全覆盖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十种组织措施。

(四)"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时机和实施方法。

1.谈话教育。包括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约谈等方式。主要用于违纪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党员干部。纪委书记单独组织谈话教育时,应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谈话教育情况要登记备案。

2.责令检讨。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在一定范围公开检讨。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通过责令其进行检讨,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剖析原因教训、作出整改承诺。责令检讨的具体方式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党组织决定。

3.通报批评。主要针对查实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违纪问题和行为,以书面文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督促党员干部反思警醒、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报批评由负责调查处理或党员干部所在的党组织实施。

4.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适用于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尚未构成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的班子成员。上级党组织可责成该党委班子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结合例行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帮助。上级党组织派人指导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带队领导应当事先了解掌握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实事求是说清问题,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向组织交实底、讲问题遮遮掩掩、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当场指出、及时纠正。

关于诫勉谈话的运用,有规定明确,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诫勉谈话,按规定报请上一级党委领导组织实施;对其他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纪委或者委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实施。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比如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等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它组织措施合并使用。

刚才同大家一起学习了"第一种形态"的四个方面,希望通过学习,要纠正一个错误认识。追责问责,不光是处分,我们所列的这些方法也是追责问责。

三、从纠偏正向的角度出发,号准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不足

(一)责任主体不清。"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支部)。但是目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两个责任不平衡、主体责任弱化的现象。基层党委(支部)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的第一线,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掌握和了解情况,对于身边同志有哪些不良的苗头倾向,应该不难发现。可实际的情况是,有的单位主动地运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方法不够,自觉担当的意识不强,过多地依赖纪委。

(二)担当意识不强。一是好人主义盛行。部分党委(支部)在管理的过程存在查处问责硬不起来、严不下去,对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是"厚爱",手段却是"严管"。二是推诿思想严重。部分干部骨干在批评人时,开场白是"不是我要批评你,而是某某领导要批评你";有的喜欢马后炮,"看吧,我以前给你说过你不听,现在出问题了吧!我再给你想想办法。"这些同志,说轻一点是不担当,说重了就是不讲党性,自己的"阵地"守不住,还要搞问题上交。三是摆平思想作祟。犯了错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去改正错误,如何在错误中洗涤思想,而是苦心钻营如何去掩盖错误,典型地以错纠错,充满"江湖气",背离了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初衷。

(三)实践运用不好。一是后继乏力。实施"第一种形态"后,没有下篇文章,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没有完成,需要建立档案的没有建立,需要取消的表彰没有取消,使得"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实际上走了空,丧失了威慑力,没有起到作用。二是过犹不及。通俗地讲就是不会批评,没能通过教育,使受批评的同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明是在挽救人,却激化了矛盾,把同志关系搞成了敌对关系。三是关爱不足。下篇文章用力不足,使受批评的同志思想上被排斥、工作上被嫌弃、生活上被冷落,导致这部分同志丧失了改过自新的勇气和动力,非但没能挽救人,反而造成了"个别人""问题干部"。

(四)观念认识不正。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存在抵触心理,没有形成基本的正确认识,认识不到放宽要求,实质上是放纵违纪违规行为,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没有认识到,"第一种形态"干的是"紧箍咒"的工作,时常让一些同志脑袋"疼一疼",才能确保他到的了"西天",取得了"真经"。监督工作不是"抓人整人",实质做的是保护人的工作。"第一种形态"重在小节即严、初始即严,这样才能守住从"大多数"到"极极少数"的第一道关口。可有些人受到批评后,总感觉是组织在为难他,不理解组织的"良苦用心"。

(五)业务水平不高。纪检监察工作法规多,要求细,可是能够把法规制度搞通透的不多,以致于在"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中,给予基层的指导帮助不足。方法手段上,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采取哪些措施,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如何精准、规范使用,还不够明确。定性量纪上,如何划清苗头倾向、一般违纪的问题界限,如何定准情节较轻、较重,处理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批评教育还是轻处分,缺乏细化标准规定。具体操作上,对一些问题的查处,哪些由纪委具体实施、哪些由相关部门承办尚不够明确。

(六)具体抓手不清。一是不掌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也就是不清楚我们前面讲到的十种组织措施,用起来一头雾水,用来用去无非是批评教育和责令作检讨。二是不清楚"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就是不清楚什么时候能用,什么时候不适合用,搞不清楚是不是只要一提批评教育就是"第一种形态",造成了"第一种形态"运用的泛化。

(七)考核机制不严。没有建立规范的考核机制,没有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评判与单位的建设结合起来,导致有的不想不学也不用,热衷于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会上一批评、集合骂两句,事情就轻易翻篇。对于思想的问题不从思想上解决,潜藏的问题隐患既没得到纠治,甚至没有浮出水面,导致相似的问题反复发生,同一个人接连捅娄子。

四、从防萌杜渐的角度出发,着力纵深推进"第一种形态"的常态运行

(一)抓实抓细抓好日常。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必须当仁不让,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力量,确保"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对存在适用"第一种形态"情形的,党委应当及时主动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向有关党委提出建议,并由其按规定实施,促进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各级党委(支部)应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实施单位,不能把工作甩给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要统计汇总工作情况上报。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要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和诫勉等方式,因人施策、精准运用。对小问题严批评、多敲打、勤提醒,做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第一种形态"融入到日常工作、组织生活中,真正实现从"表态"到"常态"的转变。

(二)一人一策精准运用。破解手段单一,首先要解决"会用"的问题,对于"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及相对应的运用时机和实施方法,各级党委(支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搞清楚,搞透彻。会用更需善用,注重区别不同情况,精准运用。对潜在性问题,应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对萌芽式问题,应开展批评教育,使其警醒。对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应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用好"第一种形态",还应注意结合事实和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从根本上讲,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是使党员干部思想上受触动,发自内心地认错改错。因此,在使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时,可以配合使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并及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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