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党课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党课
同志们:
在当前加速"百亿公司"建设和实现集团年度任务目标关键节点,组织这次廉政党课活动,为今后各项工作树牢政治规矩、严肃纪律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可以说正当其时、意义重大。这次党课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主题,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进一步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规矩,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每位管理人员都能在新时代的征程中,紧握纪律戒尺,勇担使命、清廉前行。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廉风、企风,引领保障集团高质量健康发展。
我看了一下今天参会人员,都是集团的党员、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正好也借此机会,为大家紧一紧党纪法规"思想发条"、拧一拧红线底线"廉洁螺丝"。下面,我以《紧握纪律尺子铸牢廉政基石,以"铁纪律"护航集团高质量发展》为题,谈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充分认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神内涵
2024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XX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二)《条例》的重要意义
1.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细化处分标准,促进公平公正。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分的情形。这种细化的处分标准,有助于提高处分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处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复核、申诉的程序,为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3.强化责任意识,优化企业治理。通过明确处分情形和程序,条例有效强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的提升,将促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加谨慎地行使职权,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四)《条例》的主要规定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深刻把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髓实质
《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处分的程序、复核申诉、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从内容看,《条例》具有适用对象范围广、重视支持国企改革以及注重容错纠错三大特点,下面咱重点解读这三个方面。
特点一:适用对象范围广
《条例》的适用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于适用企业类型《条例》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类型,即除了通常意义上国资体系的国有企业外,还包括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体系的国有企业,如国家铁路、中国邮政、中国烟草、中国出版集团等国务院直接监管的央企,以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电影集团等金融、文化类企业。
今天的《条例》解读,我只给大家讲一下有关于我们这类企业的内容,一些关于其他商业、金融、文化等企业的元素,大家可以回去自学一下。
对于适用人员类型,涵盖了国有企业各种类型管理岗位类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受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国有股东聘用,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外部董事或股东代表的公职人员也在适用范围之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甚至包括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这种情况下,就是典型的"对事不对人",通俗地讲,有个一官半职可能就具备"管理"职能了。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员"中"管理"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从其是否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进行判断,而应全面综合考量。故《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从通常意义理解的"领导干部"扩大到"重要岗位",只要承担了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的岗位职责,均会被纳入本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可见其范围相当广泛。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
特点二:重视支持国企改革
《条例》对于具体的违法情形,除了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一般情形的违法违纪问题,还专门针对国企改革的相关事项进行重点补充,凸显对国企改革的支持,以下列举了《条例》第三章中与国企改革密切相关的处分情形:
关于落实改革部署的,《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关于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于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关于国资监管的,《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关于重大风险防控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以及第(五)款,"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条例》通过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形,从约束的角度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有关处分条例约束下,将对企业改革发展模式带来深远影响。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条例》除了在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基础,更重要的是《条例》堵死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投机取巧的路子,要求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模式,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营发展水平方面下真功夫、下大力气,积极推动企业业务转型升级。
对于公司治理。《条例》明确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给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等处分,为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且,外部董事的履职也可以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进行约束,其约束力度会明显提升。
对于市场化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对于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情形属于行政处分的情形,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加快构建规范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有助于企业加快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点工作。十八大以来,为了激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活力,中央已经出台了多个文件政策,对于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任务等实施工资总额单列的政策工具十分丰富。《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有助于企业落实中央关于工资总额改革的相关规定,确保薪酬分配向重点企业、重点人员、重点任务倾斜,确保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刚性兑付,避免出现隐性"大锅饭"或薪酬待遇"只增不减"的情形。
特点三:注重容错纠错
《条例》重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重点从处分适用、处分程序、处分问责等方面,保护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处分适用方面,《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处分程序方面,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对于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以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处分问责方面,通过明确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重点强调加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情形的责任追究,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列举描述,广大管理人员应当逐条研读并予以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除规定了常见的收受财物、违规发放补贴、奖金等常见违规行为外,对于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也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企管理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另外,国企改革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等等。
第三,汲取警示教训,时刻守牢纪律规矩红线底线
据《明鉴》记载,明太祖朱元璋一天早朝时间问群臣"天下何人最快活",有人说金榜题名时,有人说洞房花烛夜,有人说腰缠万贯者,朱元璋听得直摇头,这时大臣万钢说道:"畏法度者最快活",朱元璋听了大加赞赏。作为党员干部,在各种诱惑考验面前,要时刻牢记"法纪之剑"高悬于头顶,要时刻保持党员的初心本色,在自觉强化法纪意识中不断砥砺前行。
为了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违规违纪的后果,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
1.2008年,国网山东东某县供电公司(下称东某供电公司)安排,将用电户机械电表更换为电子电表,改造所用电能表、电表箱、护套线等电料由东某供电公司免费提供。XX利用担任戴庙供电所10KV司某线的线路专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电表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要求农电工支付材料、加油、修车费用及让农电工归还变压器款等方式,将用电户缴纳的费用31194元据为己有。于传勇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农电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XX在担任原济南某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市场运营部副经理期间,明知"济南某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仅用于钢材销售和采购合同、配货运输合同盖章,超越自身职权,在负责管理公章的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章加盖在山东某乙公司与上海某丙公司签订的《质押协议》和《货权转移证明》上,将济南某甲公司作为丙方对山东某乙公司欠上海某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济南某甲公司赔偿上海某丙公司损失6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2万元。综上,XX的行为给济南某甲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1.3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宿家柱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