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纪委书记对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第2/2页)
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情形,将"被依法判处刑罚后"调整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
第一百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即:"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出逃"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新增内容,即:"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将"党员领导干部"字眼删掉变为全体党员的处分条款,其中一百四十一条将"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整为"情节较轻的",一百四十二条将"政府奖励表彰"调整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内容,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
第一百五十条增加"铺张浪费"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调整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论"。
(三)关于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24年1月1日。
(四)关于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需要把握的问题
1.如适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2.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3.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4.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系实体性条款,应适用上述原则。
三、讲一讲贯彻《条例》的基本要求
《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强化了纪法衔接,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其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要主动抬高政治站位,抓好深入系统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知纪守纪、自觉维护纪律。
一要深入抓好学习。各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通过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各级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全面掌握,严格贯彻执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调阅笔记、视频抽查等方式,督促各级认真学习传达,并将学习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学习不实、执行不力的,要按规定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
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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