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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学会学习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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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审执分离改革的学习心得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如何推动中国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的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作为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却长期受困于"执行难"问题而难以充分发挥其法治保障的应有功能。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在于执行体制改革,而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审执分离。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审执分离已经取得部分成果。例如,通过设置执行庭及执行局从而实现组织层面的审执分离,通过区分审判员与执行员从而实现人事层面的审执分离,通过区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从而实现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等等。然而,上述改革并未完全触及审执分离的实质,导致改革进程受到阻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回应了审执分离的关键问题,在宏观上为审执分离如何蹚过改革深水区指明了道路。

审执分离的本质是权力分离,也即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中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既要实现抽象层面的权力属性的区分,又要实现具体层面的权力事项的区分。关于执行权的属性,理论界存在司法权说、行政权说、折中说等诸多观点,莫衷一是。而存在上述诸多观点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研究者对执行权项下所涉具体事项指向的权力归属认识不一。通说认为,执行权可以细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两部分。执行裁决权一般是指对执行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认定和裁决的权能。执行程序中的相关争议对象可以概括为执行违法与执行不当两类,前者是指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以及执行方法、手段上违反了执行法规范,后者是指因实体问题导致的执行结果错误。根据争议对象的不同性质,判断执行违法的执行异议程序属于非讼救济手段,其以执行效率为优先,应当归属于执行权处理之范畴。而执行错误的救济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理应归属审判权处理之范畴。执行实施权涉及具体执行行为的作出与实施,可进一步细分为执行命令权和具体事项实施权。其中,执行命令权包括作出财产控制裁定、财产处分裁定、制裁决定等重大执行事项,直接影响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故而更加适宜定性为审判权事项。具体事项实施权是以执行命令的结果为依据具体采取相应的执行行为,自由裁量余地小而更加凸显强制执行的特征,应当划入执行权范畴。

总之,在执行权二分的框架下,应当进一步细化执行事项,根据执行事项的特征与实践需要分别交由执行权或者审判权处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精神,应当树立系统化思维,在做好权力事项细分这一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执行立案审查程序、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救济制度等内容进行联动修改与完善,进而在组织机构、人事分配层面上最终确立并提供制度机制的保障。

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应有贡献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这次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会高度评价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同样对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总体规划和系统要求,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全会在涉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时进一步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会已经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擘画了蓝图,也明确肯定了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的地位。作为一个法学教学工作者不仅豪情满怀,也深感使命重大。

为此,必须首先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区别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的法治或者法制建设的重要特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政治属性,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社会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必须坚定不移的讲政治、讲大局。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就要求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在坚持四个自信的同时,必须同时树立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求所有的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践工作者必须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这些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性,还必须覆盖或者包含中国式现代建设的所有方面,用全会的语言或者表达方法就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为法学教育工作更应当注意法治人才或者法学人才培养的政治性,必须进一步明确"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么培养人"的问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还需要我们的后代及时接过我们的接力棒,必须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必须彻底批判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拿来主义""移植主义",坚定不移的将相当长时间内霸占中国高校讲台的西方法学话语赶出中国的讲台、中国的教材。取而代之的是,向高校法科学生以及其他专业学生系统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讲、教育、贯彻,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其次,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助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也在宏大的实践中孕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的法治建设实践,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中所未曾经历过的壮举。可以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世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其必将引领和丰富国际或者世界法治文明。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义无反顾地投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恢弘实践中,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理论优势、智慧优势,在向人民学习、向实践学习的同时,及时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并将其上升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不仅以之为基础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建设和法治实践,同时向国际社会、世界各国推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不断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在世界舞台,特别是国际法学理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引领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最后,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积极投入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才能有理、有利、有节地同各种对我们不友好,甚至反对我们国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家、地区、组织或者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才能保证新时代的新中国昂然屹立在世界舞台。为此,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进一步研究什么样的人才才是涉外法治人才?其和一般的法治人才有什么样的不同特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是什么?涉外法治人才有无多样化的特点?有无具体层次之别?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到底是采取双专业模式还是单专业模式?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如何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吸引社会资源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是如何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实践优势?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9年就率先设立了涉外经贸法律实验班,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目标、资源建设等进行了积极探索,也最先获得了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涉外法治人才教育示范基地"。下一步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将围绕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涉及的核心的理论问题、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以求裨益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深化推进法治建设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X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必须强化法治建设保障。

一、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党对法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法学会是党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加强党对法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大优势和根本保证,贯彻落实到法学会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行动十分坚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要坚持改革创新,扎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智"力量。

二、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科学把握。要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改革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矛盾调解和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三、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依靠法治提供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公平公正的环境。全市法学会系统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主动围绕"项目深化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深化法治实践,组织开展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积极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站点"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执法监督、法治评估等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参考。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推动和促进全市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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