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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 落实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汇编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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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市应急管理局发言提纲 1

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言材料 5

3. XX市财政局发言材料 8

4. 市金融办交流发言材料 11

5. 市生态环境局发言材料 13

6. 市委编办发言提纲 15

7. 市税务局汇报材料 18

8. 国防动员办公室发言材料 22

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言材料 25

10. XX市工信局发言材料 29

11. 市科技局发言材料 32

12. 市文明办发言材料 34

市应急管理局发言提纲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局负责的有关"《XX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信用工作推进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凸显信用价值,我局多措并举,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公示。按照权责清单事项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双公示"信用信息报送机制,实现长效动态管理。截至目前,在"信用XX"共录入25253条法人行政许可信息。二是深化信用信息核查。严格对照涉及应当开展信用核查的目录清单,及时开展事前信用核查工作。通过"信用XX"后台,查询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确保对严重失信主体"应查尽查",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升了安全生产信用氛围。三是持续强化跟踪问效。定期对安全生产"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常态化核实信用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数据的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信用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四是重视企业失信修复工作。积极主动梳理行政处罚信用公示信息,开展企业信用修复行动。在企业满足修复条件时,安排专人专职负责,主动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处罚信息公示网站、修复流程、需提供的材料,并协助企业与信用办沟通,及时进行审核。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失信主体指导,增强其守信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助企纾困。

二、信用工作成效

我局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重点在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等工作上下功夫,以推广应用信用报告查询使用为契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应急管理领域中的服务支撑作用,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我局结合实际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行四类6级动态管理。截至目前,我局已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中,对不同等级信用主体,采取不同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对纳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发挥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威力。

在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方面,我局充分运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归集相关行政监管信息,引导企业直接在"信用XX"网站自主打印信用报告,代替政府机关要求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企业在线"一键"申请,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难的问题。

在信用报告使用方面,我局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了解、信任、使用、推广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实现信用数据惠民。同时,认真做好受到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宣贯《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政策,引导失信主体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要求,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信用工作下步计划

一是加强信用承诺。在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事项时,要求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承诺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取证后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二是指导信用修复。及时指导在信用中国网站平台上公示期已满的被行政处罚企业,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申请信用信息在线修复,以免影响企业信用。三是强化信用宣传。开展信用宣传进村居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村居开展信用宣传工作,向群众普及诚信知识教育及法律知识,宣传诚信的重要性以及失信后果,倡导养成守信的良好习惯,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言材料

《XX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客观要求,是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推动《XX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监管水平,市发改委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了《XX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一周年座谈会。下面我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有关信用主营业务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发言:

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信用保障体系成员单位,不断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推动信息收集、共享、应用,开展行业社会信用工作,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截至2023年9月底,中心当年新增归集住房公积金31.17亿元,归集余额156.09亿元,历年累计归集额346.60亿元;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0.50万户21.20亿元,个贷总额223.21亿元,个贷余额124.45亿元,个贷逾期率0.3‰;当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0.77亿元,提取总额达到190.51亿元。目前,XX市有0.74万个单位33.75万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按月足额缴纳公积金。

《条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综合性、基础性的法规支撑,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进一步围绕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重点工作,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一要切实高度重视。《条例》的出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对于推进我市社会信用建设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要加强学习宣传。市公积金中心将进一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条例》宣贯培训,在门户网站全文转载《条例》内容,并通过干部教育培训、学习教育活动等方式,组织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带头学习《条例》原文,准确掌握《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条款原义。把学习宣传《条例》与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紧密结合起来,与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以学促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要抓好贯彻落实。要对照《条例》规定,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深化诚信宣传教育等,逐步提升我中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挥效力。进一步夯实信用建设制度保障。

通过本次座谈会议,我充分了解了《条例》在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对《条例》的理解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进一步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持续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XX市财政局发言材料

近年来,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市财政局高度重视《XX省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诚信氛围

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以加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我局结合"八五"普法、"12.4"宪法宣传日等契机,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局法治工作群转发《条例》全文、《条例》十问十答及相关资料,组织党组中心组、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开展全面系统学习,同时将《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推进信用应用,实现简化流程

为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我局不断强化在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2016年9月以临财购〔2016〕6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求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二是要求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是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四是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断营造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五是印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临财购函〔2022〕6号),要求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简化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在线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要求后参与采购活动,不再按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大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这方面,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省财政厅8月份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各市财政部门、相关省直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意见建议,目前正在修改完善阶段。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将会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秩序,规范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

三、提升工作效能,推进信用建设

一是按年度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推动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促进相关主体诚信经营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认真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理,维护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将我局"双公示"信息在"信用XX"网站归集,主要涉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事项,不瞒报、漏报、迟报,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意见建议方面:

一是强化信用培训宣传。组织全面学习信用体系建设,把握体系核心内容内涵,打造一支有较强专业素养的队伍,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丰富载体、创新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激励、警示教育,让社会公众真实、直接地感受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从而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自觉规范自身信用行为,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共用共享,采用不同模式激励收集共享信用数据,逐步实现对所有信用主体、类别、区域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全覆盖。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市金融办交流发言材料

根据工作安排,现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对《XX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做一个简要汇报: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自《XX省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金融办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使用,组织相关科室对《条例》进行了专题学习,我们还组织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3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融资担保公司、11家典当行业务负责人就如何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运用《条例》进行了专题培训,确保《条例》学习贯彻推广到各机构,扩大使用效果。

二是多措并举,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我们积极争取省级地方征信平台首批在我市落地应用,发挥平台"信息聚集+征信支撑+融资撮合"三位一体的融资信用服务功能和作用,助力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可行性,降低融资成本。此外,通过进一步扩大数据归集范围,推进信息依法共享,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融资提供多元化、集成化的征信服务,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征信新动能。

三是加强监管,有效提升信用信息的使用效果。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我办每年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开展监管分类评级、年审等工作。根据发现违规情况的多少,按照A、B、C、D、E对各机构进行分级,其中A级最好,E级最差。从今年起,我办将陆续对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结果作为信用信息推送各相关部门,截至目前,已将2022年度全市10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分类评级信用信息通报给全市各银行机构,方便各银行机构了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指导开展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下一步,市金融办将继续扩大对监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为金融机构提供地方类金融机构更为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从而减少信用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发言材料

X根据"关于召开《XX社会信用条例》贯穿落实座谈会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今年以来工作情况交流如下:

1.收集、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为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运用,我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要求完成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归集、公开工作。一是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和公开工作,并确保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填报和公开。二是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案件等信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全文。三是简化公开程序,行政执法文书信息,由承办人填写"XX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阅批示后,由市环境信息中心在收到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市局网站公开。截止目前,共上传信用管理平台行政处罚信息503条。

2.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确定了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进行了公示。根据《XX市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决定文书全文,违法信息上传信用管理平台。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般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指需要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且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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