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心得体会(第2/2页)
(二)建设法治型乡镇政府乡镇政府
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单位,与乡村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乡镇政府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着乡村人民群众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感知。实践中,乡镇政府法治化建设普遍存在党政职责不分、法治监督缺失或不力、执法机制不够健全等现象。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应当努力提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能力,积极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着力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优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环境,深入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规范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注意规范乡镇政府的权力行使、推进乡镇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加大对乡镇政府法治建设考评力度。
(三)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村委会职权的行政化和对其监督不足,集中体现在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涉和个别地区村委会的选举乱象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是从村委会本身寻求答案,而是要从全局把握。首先,基层人民政府要转变治理观念和模式。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应当转变角色,退出中心地位,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其次,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该法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更多限于组织制度,还应补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这样村民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完善。最后,完善监督制度。基层政府要对村民自治监督制度加强指导,同时国家层面要出台相关的有力监督措施,如《监察法》中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就是很好的监督措施。
(四)重视社会组织和新乡贤等法治建设补充力量的作用
乡村社会组织和新乡贤是近年来乡村治理新生的重要主体,对乡村法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待这些新生主体,我们要采取综合措施,鼓励、推动他们积极发挥作用。第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行动方案》虽然强调了"依法推进"的原则和众多的保障措施,但毕竟是政策性的文件,而农村市场经济需要稳定的法制予以保障,因此应尽快出台鼓励和保障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地新乡贤的情况不尽一致,基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新乡贤能够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第三,尽快转变观念。基层人民政府必须改变过去"命令--服从"式的管理理念,简政放权,做服务型政府,指导、保障社会组织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