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高质量发展”学习会发言-6篇
目录
完善核安全监管体系 建设专业化监管队伍 1
强化政治引领 构建依法治核新格局 2
发挥核安全协调机制作用 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3
加强核安全基础性工作 持续提高监管能力 4
加强体系建设 提高监管效能 5
持续提高国际合作能力 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 6
完善核安全监管体系 建设专业化监管队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指出我国核电技术等取得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明确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加强核等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地区监督站建设和监督员队伍建设意义重大,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提出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思路举措和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一是着力构建规范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要不断修订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做好第三层级监督检查程序文件的修订工作,完善辐射监测应急法规标准体系,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相关方衔接不充分问题,优化完善核安全设备监督依据。
二是加大监督力量投入力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要综合考虑监督人员的配备,统筹调度监督力量。重视监督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内部经验反馈和经验交流,探索加强核设备境外监督。
三是推进核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探索应用风险指引型监督工具,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加快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统一的核安全监管数字化技术平台建设,统一和规范各监督站的监督检查深度和整改标准。
四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核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防造假机制,创新核安全文化培育,持续开展持证单位法律法规宣贯,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加强违法违规问题监督,强化整改落实核查,形成监管闭环管理。
强化政治引领 构建依法治核新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新局面。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牢记核安全"国之大者"。
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构建依法治核新格局。完善执法流程和程序,加强入口条件识别,明确监管执法中的关键要素,形成规范模板,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抓住典型案例严格执法,开展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执法调查,敢于执法,形成震慑。
三是强化系统思维,推进核安全监管两个现代化。华东监督站初步构建了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监管体系,形成"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同时,建立监督工作例会协调机制,深化科技委员会技术研判机制,探索实践非现场监督检查模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是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筑牢核事业发展根基。持续保持核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对涉核单位弄虚作假、故意违章操作的行为严肃监督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持续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开展非例行检查和定期监管对话,召开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片会,强化核安全文化氛围。
发挥核安全协调机制作用 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对维护国家安全进行部署,提出要"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更加自觉地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推动核安全监管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核安全协调机制作用。发挥好协调机制"增强器"和生态环境部第一牵头单位的作用,深化实践"机制搭台,部门唱戏,回应关切,力求实效"工作模式,完善核安全领域顶层设计,优化风险评估组织模式,着力推动防范重大系统性风险,重点推动需要部际协作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二是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聚焦部分法规标准亟需修订、部分领域还有缺项、发挥国际引领作用不够等问题,立足部分堆型的先行优势,在一些领域推动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三是提升核安全监管权威性。比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转变监管理念,由单纯"督企"向"督企+督政+督集团"转变,督促营运单位全面落实核安全责任,转变"保姆式"监督模式,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是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持续优化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内涵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辐射监测"三张网"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扎实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加强核安全基础性工作 持续提高监管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国内外实践表明,保障核安全,独立的、高水平的监管不可或缺。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认为目前亟待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核安全监管策略研究。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参考发达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系、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并不断调整变化。后续应强化对已有监管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积极跟踪国际核安全监管的新动向,不断完善改进监管策略。
二是建立系统、高水平的培训体系。当前,我国总体构建了核安全监管人才培养体系,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监管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员技术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后续应积极建立自主规范的人才培训体系,将对外为主的培训改为内外兼顾、以内为主的培训。
三是重构和再造内部体系。当前,核安全监管能力需结合新的形势任务与时俱进、加快提升,根据核安全监管的规律优化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把充分发挥现有人员作用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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